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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签证类型介绍

根据德国外国人法律的相关规定,外国人进入德国境内及居留,需持有相应的许可(Aufenthaltstitel)。这种许可是一切许可类型的统称,根据许可对象、签发机关、入境目的、有效期限等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入境签证(Visum) 入境签证是德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一种入境许可,入境目的一般是旅游或者访问,有效期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涉及工作、学习、家庭团聚等其他目的,或者入境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一般还需要德国本土的外国人管理局、联邦劳动局外国职业中心(ZAV)等部门参与审批。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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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习生工资的法律规定

德国《最低工资法》(Mindestlohngesetz)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支付每小时8.50欧元的最低工资。德国联邦劳工及社会保障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希望通过引入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得全职工作的人能够依靠自己的收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按照这个工资标准,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大约可以有1400欧元的税前收入(Brutto-Gehalt)。在一定条件下,实习生也有权主张最低工资标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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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税收规定

德国法律所规定的公司分支机构,是与中国公司法的分公司所对应的法律概念。德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相比,最大的特征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法律上被视为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在经营范围方面,分支机构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名称上也要与总公司保持一致。 同时,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空间上需与总公司相分离,通常设在总公司住所地以外的城市,在经营上需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根据总公司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划分为独立的分支机构和不独立的分支机构两大类,以下分别予以介绍。 (一)独立的分支机构 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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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德国投资移民问询的解答及建议

最近我所收得到较多关于德国投资移民法律规定的问询,发现因个别移民中介的误导性宣传,造成当事人对德国的签证法律政策存在一些误解。在此,我们对客户一些常见的问题做出统一解答,并提供我们的建议,提醒国内的个人客户慎重决策,以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关于设立公司和申请公司经理签证(俗称 “法人签证”)之间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是两个各自独立的行政手续。如果不涉及特别审批事项,公司注册手续一般都可以顺利完成,周期视公司的股东和经理能否亲自在德国公证处签字以及申请人的签证类型而定,最快大概在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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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及追偿制度

德国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称为公职责任(Amtshaftung),此处的公职人员不仅是指联邦及各州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也包括各级立法及司法单位的公职人员。 对于上述各级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做出错误的公职活动,或消极地不做为,构成违反公职行为(Amtspflichtverletzung)的,将由公务人员所在公职机关(Dienstherr)以联邦或州的名义向被损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个人可能还需承担一定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公职责任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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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德国保健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法律问题

随着国内消费力提高和海外代购发展,德国保健品,特别是德国魁士药业公司(Queisser Pharma GmbH & Co. KG)的双心牌系列产品(Doppelherz),在国内目前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但是国内商家需要注意,根据国内现行规定,在进口此类产品时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保健品作为一种具有很强中国文化特色的产品,在中国法律概念上被定义为保健食品,进而又被划分为功能性保健品和营养素补充剂两大类,前者是指声称具有一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后者是指含有特定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食品。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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