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跨境资金往来的申报义务

根据德国《涉外经济法》(AWG)第11条以及德国《涉外经济条例》(AWV)的有关规定,超过12,500欧元的跨境资金往来,必须向德国的中央银行,即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申报,因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资金申报义务(AWV-Meldepflicht)的,最高可处以3万欧元的罚款。

对于德国境内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偶尔发生申报义务,还是经常产生跨境支付往来业务的,均需向德国联邦银行履行申报义务。

此处的资金往来,既包括在德国境内从境外收款,也包括从德国境内向境外付款的业务。支付形式既包括常规的银行汇款,也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自动划账、支票和票据业务。

对于不超过12,500欧元的跨境汇款,原则上可以免除申报义务,但是禁止故意拆分支付以规避申报义务;对于超过12,500欧元的跨境支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原则上可以免除申报义务:

  • 出口货物从德国境外所得的货款;
  • 进口货物向德国境外所支付的货款;
  • 不超过12个月的短期跨境贷款;
  • 流动资金、抵销以及公司、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用于弥补损失的账款。

从2013年9月起,申报一律以电子形式通过德国联邦银行的外网系统(ExtraNet)中的统计申报总网(AMS, Allgemeine Meldeportal Statistik)页面提交。

如果首次发生申报义务,首先,要向德国联邦银行申请一个8位的申报号码(Melde-Nr.),然后凭此申报号码,在上述AMS申报页面上在线注册。提交过申报义务人的身份信息之后,需要将登记信息打印出来,以邮寄或者传真的形式,发给德国联邦银行,获取登录密码,用于之后的在线申报。

德国联邦银行对各类跨境支付类型所对应的免除申报义务额度、申报表格、申报频率、法律依据,等等,都有详细说明,具体请参考德国联邦银行的官方页面。例如,针对涉外直接投资的情况,德国境内主体在境外企业持股的,或德国境外主体在境内持有企业股份的,分别需填写K3或者K4申报表,每年度申报一次;持股比例低于10%的,或投资主体资产总额在3百万欧元以下的,可免除申报义务。又如,德国境内主体与境外金融机构发生借贷关系的,需填写Z5申报表,按月申报;债权或债务关系低于5百万欧元的,或自然人主体,可免除申报义务。

对于房地产交易的跨境资金往来申报,德国联邦银行也有专门规定,尤其对于打算在德国境内购置房地产的中国个人或企业,如打算从国内汇款至德国,需要特别注意,更多详情请参考我们网站文章《从中国向德国个人汇款的法律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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