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签证类型介绍

根据德国外国人法律的相关规定,外国人进入德国境内及居留,需持有相应的许可(Aufenthaltstitel)。这种许可是一切许可类型的统称,根据许可对象、签发机关、入境目的、有效期限等特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入境签证(Visum)

入境签证是德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一种入境许可,入境目的一般是旅游或者访问,有效期限通常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涉及工作、学习、家庭团聚等其他目的,或者入境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一般还需要德国本土的外国人管理局、联邦劳动局外国职业中心(ZAV)等部门参与审批。

对于上述前一种入境签证,通常是以申根签证(Schengen-Visum)的形式发放的,持有这种类型的签证,不但可以进入德国境内,也可以进入其他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境内。这种签证具体又分为A类签证和C类签证。A类签证只能允许机场中转,不得正式入境;C类签证允许正式入境,根据入境次数,又可分为一次入境签证、两次入境签证和多次入境签证。持有一次或两次入境签证的,在入境后离开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境内,则视为离境一次;持有多次入境签证的,不受离境次数的限制。

对于上述后一种入境签证,持有人为了特定目的,预计将会在德国境内居留较长时间(通常在一年以上),入境后需要在当地外国人管理局处登记,并且通常还需要换取正式的居留许可。这种签证的持有人,因为将要在预期居留的国家发生比较密切的联系,所以这种签证称为国家签证(nationales Visum),也称为D类签证。

欧盟成员国公民入境德国或居留,无需入境签证;对于一些特定国家的公民,如欧洲经济区成员国(EWR,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挪威)、美国、瑞士、日本、以色列、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公民,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家之间的免签协议,也无需入境签证。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国家的公民,进入德国境内的前提,是需持合法有效的入境签证。入境签证的目的一般是无法变更的,如需变更的,原则上必须回到签证持有人本国的德国驻外使领馆重新申请。入境签证到期滞留德国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2、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

居留许可是德国境内外国人管理局根据签发的一种为特定目的、有一定期限的居住许可,例如出于人道主义理由、学习、培训、科研、就业或独立从业、家庭团聚、子女随迁,等等,期限一般是1-3年。

居留许可如果涉及就业(Beschäftigung)或独立从业(Selbständige Tätigkeit)的,一般需要劳动局、工商会等部门参与审批或出具意见,附加劳动许可(Arbeitserlaubnis)。这类居留许可如果没有附加劳动许可的,持有人不得在德国境内从事任何正式的就业活动或独立从业活动,否则将受到罚款、驱逐出境等相应处罚。

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没有离境次数的限制,如果居留许可的目的发生变化,持有人可以向当地的外国人管理局申请换发其他目的类型的居留许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定类型的居留许可,居留目的不可随意变更,期限也不可再延长,例如,互惠生(Au-pair-Beschäftigten)居留许可的期限最长为一年,特色厨师留许可的期限最长为四年,学校语言老师居留许可的期限最长为五年,超过上述期限的,持有人必须回到本国重新申请其他类型的入境签证。

3、长期居留许可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长期居留许可,有的中文翻译也称为定居许可、长居或永居,是居留许可的持有人在德国境内居住满一定的年限,由当地外国人管理局签发的一种不设期限,也不限任何目的的居住许可。这种居留许可带有“允许从业活动(Erwerbstätigkeit gestattet)”的字样,这意味着持有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任何的就业活动或自主从业活动,无需德国政府部门的审批。

长期居留许可签发的具体条件,视当事人已经持有的居留许可类型而定,一般需要当事人没有受过刑事处罚(Straffreiheit),有一定的德语语言基础,了解德国的法律制度、社会制度和生活条件,等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条件也可以适当放松。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德国《居留法》第51条,上述两种居留许可的持有人,离开德国境内的时间如果连续超过六个月,居留许可将会失效,当事人必须在本国的德国驻外使领馆重新申请入境许可。特别是对于持有长期居留许可的人而言,长居并不代表是无条件永远有效的;例外情况是超过十五年的长居持有人,连续离境时间可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除了以上三类签证以外,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类型的签证,例如:

欧盟长期居留许可(Erlaubnis zum Daueraufenthalt-EG),也称为欧盟长居,是根据欧盟指令转化的一种新型居留许可,其法律地位接近普通的长期居留许可,签发条件更加严格。两者的区别在于,欧盟长期居留许可具有“流动性”,持有人可以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长期居留,甚至就业;而普通的德国长期居留许可只允许在申根国家之间自由进出,在180天内连续的居留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欧盟蓝卡(Blaue Karte),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工作签证,法律依据是德国《居留法》第19a条,立法目的是吸引高素质的外国专业技术人才来欧盟工作,对申请人的工资收入和从事的工作有一定要求。欧盟蓝卡最长期限为四年,如果劳动关系不到四年,那就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再加三个月,之后可以延长期限,也可以转换成长期居留许可。

临时签证(Fiktionsbescheinigung),发放目的是为了使得本已过期的居留许可在外管局做出决定前继续有效,即视为合法居留。

此外的签证类型,还有避难居留许可(Aufenthaltsgestattung)、容忍居留(Duldung)等等,不属于我们业务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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