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实习生工资的法律规定

德国《最低工资法》(Mindestlohngesetz)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根据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支付每小时8.50欧元的最低工资。德国联邦劳工及社会保障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Arbeit und Soziales)希望通过引入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得全职工作的人能够依靠自己的收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按照这个工资标准,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大约可以有1400欧元的税前收入(Brutto-Gehalt)。在一定条件下,实习生也有权主张最低工资标准。在实践中,德国的用人单位会以实习名义招募员工,往往出现实习工资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没有工资报酬的情况,以下我们结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详细介绍雇佣实习生时可能面临的企业用工风险。

德国劳动法对实习生没有直接明确的定义,根据联邦劳动法院一项判决(BAG 5.8.65 – 2 AZR 439/64)的表述,实习生是指在单位中临时活动,以获取实践知识及工作经验的人。

根据规定,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实习,应当适用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实习生已满18周岁,即最低工资标准仅适用于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只有在持有职业培训毕业证明的情况下,才能主张最低工资标准。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实习生因为相对较高的工资收入而放弃职业培训,短期来看对实习生个人而言相对较高的工资比较有吸引力,但长期来看不利于其个人职业发展,因为只有完成了完整的职业培训,才可以在劳动力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更有机会获得更好、更高的收入。

2、实习要为期3个月以上,只有超过三个月的实习才可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这是考虑到一个实习生通常不会立即对公司做出经济贡献,而对实习生初期的必要训练(Einarbeitung),用人单位花费了时间和金钱。

3、实习必须是自愿的实习,而非学业或职业培训计划的必修部分。

针对各类学校(Schule)、职业培训机构(Ausbildungseinrichtung)或高校(Hochschule)作为结业条件所要求的必须满足一定学时的实习,实习生无权主张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还有几个例外情况,例如长期失业者在开始工作的前六个月内,无论是实习还是正式工作,都无权主张最低工资标准。从事名誉工作的(ehrenamtlich)、自愿服役的(freiwillige Dienst)、属于劳动促进项目的(Maßnahme der Arbeitsförderung)、独立从业者(selbständig),都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实习生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规避,法律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回溯性,例如,本来三个月的无薪或低薪实习,期满后又延长的,则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前三个月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强制性的,实习生和其他员工不得主动放弃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所应缴纳的法定社会保险金额,会根据实习的性质和实习工资水平而有所不同。

  • 针对必修实习的情况:

如果是无薪实习,用人单位无需缴纳实习生的医疗保险,由实习生自行承担现有的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用人单位需单独缴纳固定金额的法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根据2017年社保标准,固定的法定养老保险金额在西部联邦州是5.56欧元,东部联邦州是4.97欧元;固定的法定失业保险金额在西部联邦州是0.89欧元,东部联邦州是0.80欧元。如果是带薪实习,且实习工资低于每月325欧元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具体工资金额的缴纳比例,单独承担实习生的全部社保金额。实习工资高于325欧元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实习生按照具体工资金额的缴纳比例,各自承担一半的法定社保金额。

  • 针对自愿实习的情况:

如果是无薪实习的,用人单位无需缴纳任何法定社保金额。如果实习是带薪的,且实习工资低于450欧元的情况,可适用Mini-Job的社保缴费规定,即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工资15%的养老保险份额和13%的医疗保险份额,实习生承担3.7%的养老保险份额,需要注意缴费的计算基数不低于175欧元;实习生也可以自愿申请免除自己承担的3.7%养老保险份额,但是这种情况下实习期间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份额将不计入养老保险缴费期间。实习工资超过850欧元的,用人单位和实习生各自按照实习工资9.35%的缴费比例承担养老保险份额,但是实习生不必承担医疗保险、护理保险等雇员的份额,但是注意学习期间的带薪实习时间平均每周不得超出20小时,否则将按照正常雇员对待,缴纳全额的社保份额。实习工资超过450欧元但是不足850欧元的,实习生所承担的养老保险份额可适用底薪工作的过渡区间(Gleitzone)规定,实习生承担低于法定标准的雇员社保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仍根据实习工资的缴费基数按照正常比例承担养老、医保等社保份额。

—2021年8月26日更新—

最后,还需要注意,实习生的工作时间还会受其国籍身份的影响,如果实习生既非欧盟国家公民(注意英国脱欧后,英国公民视为非欧盟第三国公民,工作权利受到同样限制),亦非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即EWR国家,除欧盟27个国家外,还包括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三国)或瑞士公民,例如持中国国籍的学生,或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以色列、日本、韩国等可以在欧盟免签入境的学生,或其他非欧盟第三国的学生,根据德国现行的外国人管理法律规定,原则上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0个全天或240个半天,否则需要申请额外的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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