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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应注意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

中资企业在德国开展电子商务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可以参考我们网站文章《德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特点及信息告知义务》。德国个人数据保护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德语缩写DSGVO,英语缩写GDPR,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此外,对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具有域外效力的欧盟法中涉及个人数据保护有关条款,中资电商企业也需要予以关注。 根据《条例》第3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无论是自建独立网站,还是通过电商平台售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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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自动驾驶准入规则

在德国,援用美国汽车工程协会制定的自动驾驶技术分级标准 SAE J306,将汽车的自动化程度分为L0(无自动化)到L5(全自动化)六个等级。目前L4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已经获得德国《道路交通法》(Straßenverkehrsgesetz, 简称StVG)认可。 早在2017年,德国立法者就已经通过修订《道路交通法》,增加第1a条,允许L3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上路。这类汽车可以按照交通标志控制纵向和横向的行驶,并且能够识别需要驾驶员手动驾驶的情形,同时驾驶员也可以随时切换到自主控制驾驶(§ 1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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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会计准则介绍

德国会计准则属于德国财会法(Bilanzrecht)法律部门,通常指的是德国《商法典》中提到的一系列“规范记账基本原则”(Grundsätze ordnungsmäßiger Buchführung,简称GoB)。这一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德国1897年的《商法典》修订立法,立法者把当时德国会计实践中所应用的各种记账规范原则编撰成文,对所有受到《商法典》调整的商事主体都强制适用,需要按照规定会计记账,并制作年报(详情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在德国经营的年报义务与基本概念介绍》)。与此相关的最近一次汇编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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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供应链法简介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供应链法》(简称LkSG),旨在改善德国企业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状况和环境问题,可以视为德国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立法的重要环节。 该法会从三个维度对中资企业产生影响。首先,从2024年1月1日起,该法直接适用于德国境内员工达到1000人的企业(§ 1 Abs. 3 LkSG)。通过绿地投资或者并购,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在德中资企业达到这一规模,因此必须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其次,所有达到这个规模的德国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其直接供应商也符合与人权和环境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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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对中资企业尽职调查的影响

并购德国企业,往往从尽职调查开始。它的目的在于让买方更好地了解目标企业,以便开展后续的谈判、报价乃至并购的实施。为了保证尽职调查的顺利进行,德国卖方或者目标企业会设置信息房(Datenraum),将与并购有重要关系的资料存放其中。传统的信息房是一个物理可见的房间。在数字信息发达的今天,也可以设置网络虚拟信息房。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下简称《条例》或DS-GVO)旨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对自然人进行保护(Art. 1 Abs. 1 DS-G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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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及欧盟反垄断申报制度简介

并购德国企业,既要关注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下简称GWB),也要关注欧盟《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条例》(以下简称《合并条例》或FKVO)。其中,符合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7条第1款定义的合并,在达到第35条第1款规定的门槛时,需要向联邦卡特尔局(BkartA)申报。符合欧盟《合并条例》第3条规定的合并,在达到第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门槛时,应当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就两种申报的关系而言,二者只选其一,即达到欧盟《合并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只需向欧盟委员会申报即可,无需再向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申报。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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