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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服务型企业的增值税纳税规则

德国境内的企业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19%的税率缴纳德国增值税,并应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但是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住所地不在德国境内时,存在很多例外情况,提供服务的德国企业可以不必缴纳德国增值税。至于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免税规则,则要考虑接受服务者的身份和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而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3a条(§ 3a UStG)确定服务的履行地——服务履行地在德国境内的,必须缴纳德国增值税;服务履行地不在德国境内,则不必缴纳德国增值税。 正常情况下,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企业,则对方企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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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所得税及盈利分红的税收规定

德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法人企业盈利所得征收的税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GmbH)、企业家公司(UG)、股份有限公司(AG)等法律形式。对于除此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例如民事合伙(GbR)、两合公司(KG)等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企业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企业的住所或管理部门在德国境内的,对其境内和境外的盈利都有纳税义务;法人企业的住所和管理部门不在德国境内的,即外国企业,则只对来自德国境内的盈利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两国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外国企业通常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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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增值税税务检查介绍

增值税是德国主要税种和重要税收来源,德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征缴检查较为严格。增值税税务检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审计检查(Betriebsprüfung)是对企业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审计税种以增值税为主,也会涉及其他各项税种,如果税务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审计检查,企业必须将多年账目做好准备以应对检查。 增值税专项检查(Umsatzsteuersonderprüfung)主要是针对当期会计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的检查,税务主管部门一般会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准备,税务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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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主体的种类

德国《商法典》为商事主体,即“商人”(Kaufmann)做了法律定义——以商人的方式按照特定的类别和范围经营商事活动的组织,即为“商人”。商法是针对商人的特别法,如果经营主体被归类为商人,相对一般民事主体而言,适用的法律规定要严格得多,例如会计账簿、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担保、债务、法院管辖等方面,都要遵循特别的法律规定。 商人必须将基本信息登记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供社会公众查询。商业登记簿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商人没有照实登记真实情况,就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信赖。正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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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经理的工资规定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东,如果同时也是公司经理,由自己的公司发放工资的,应该特别注意工资水平是否适度,否则将会对公司税收造成影响。因为股东持股的关系,可以主导公司的重要决策,如果股东同时作为经理,给自己发的工资高于正常水平,造成公司盈利减少,将被视为隐性分红(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超出的部分需要公司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判断持股经理的工资水平是否高于正常水平,根据德国的司法判决有一定的判断标准。 首先,公司必须与经理签订一份有效的聘用合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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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家有限公司UG介绍

德国公司最常见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为了降低设立德国公司的门槛,德国政府于2008年修改了公司法,增加了一种GmbH的特别形式,即企业家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简称UG,口语里也表述为mini-GmbH。 UG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GmbH的优点是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1欧元即可注册公司,但是实践中为了防止公司设立初期即面临破产的风险,我们建议设立公司时应该结合实际资金需求决定注册资本的金额,最低不应少于1000欧元。 立法者创设UG这种公司法律形式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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