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贸易伙伴交货瑕疵时的法律手段
国内企业如果与德国贸易伙伴签订买卖合同,从德国进口商品,根据德国法律,属于商人之间订立的贸易性买卖(Handelskauf),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买方有及时验货的义务(Untersuchungspflicht);验货后发现货物存在物上瑕疵,有立即提起异议的义务(Rügeobliegenheit),需要立即书面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在德国法上可能被视为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从而丧失要求卖方退货、换货、减少价款等权利。 所有货物在属性和技术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都属于物上瑕疵(Sachm
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确定下来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与德国企业的贸易风险主要是对方不能及时、全额地支付价款;对国内进口企业而
在德雇佣外国员工办理工作许可需知
中资企业在德国雇佣非德国国籍员工,必须考虑为其办理工作许可。根据雇佣员工国籍不同,办理工作许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 如果雇员是欧盟国家的公民,原则上不需办理工作许可,只有涉及少数几个新加入欧盟的国家时,如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才要额外办理工作许可。从2014年1月1日起,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雇员也无需再办理工作许可。 如果雇员是非欧盟国家公民,对中资企业而言主要是雇佣中国籍公民时,则需按照个人情况考虑办理工作许可。 雇员在德国境内的,且具备有期限的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
德国养老保险种类介绍
德国的养老保险体系(Altersvorsorge)作为福利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体系的典范。随着德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强,为了防止未来出现养老保险金入不敷出的局面,德国政府在2005年对养老保险制度做了大幅调整。 根据税收优惠和人身关系的密切程度,此次改革将各类养老金明确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与人身联系最密切,税收优惠程度最高,包含法定养老保险和可享受税收优惠的Rürup私人保险,领取此类养老金的权利不得继承、转让、出借或资本化;第二个层次包含企业养老保险和有国家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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