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雇员病假工资法律规定

根据德国《薪资继续支付法》(EntgFG)第5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如果雇员生病,必须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病假申请。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纪律警告;视情况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甚至可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及时”通常是指在察觉生病后马上向用人单位通报,最迟不得超出上班后的第一个小以内;雇员在看医生时才通知用人单位的,已经不能视作及时通报。

病假申请没有法定格式,可以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请假,但是病假申请必须向上级提出,提交给同事的申请可视为无效。

请假时还需尽量说明病假预计将持续的时间,如果病假持续三天以上的,还需提交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ärztliche Arbeitsunfähigkeitsbescheinigung或Attest)。病假证明必须在第四天交给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况,雇员应当提前交病假证明:

  • 劳动合同有规定的;
  • 适用雇员的集体劳资协议有规定的;
  • 用人单位有要求的。

病假期间,雇员必须遵守医嘱休息,如果超过医生出具的病假休息时间,还需向用人单位递交新的病假证明,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付工资。原则上,雇员没有义务把具体诊断情况告知用人单位,除非是感染性疾病或因第三人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如果对雇员病假的真实性发生怀疑,特别是雇员经常在周末或者某个固定工作日生病,有权要求雇员在医疗保险指定的医疗专家处做检查,以获取鉴定意见;雇员不配合的,可以予以警告或解聘;如果发现雇员确实存在欺骗行为的,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果雇员在休假期间生病,经雇员本人向用人单位和法定医疗保险申请,可以把病假从假期里扣掉。

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工资标准继续向雇员支付工资(Entgeltfortzahlung)。针对同一病因所导致的病假,用人单位在12个月内继续支付工资的累计法定最长期限为6周;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从医疗保险机构处获得雇员病假工资50%-80%的理赔(Umlage U1),具体的理赔比例及保险费率由各个医疗保险机构自行规定,保险费率在各联邦州的可能略有差别,一般为雇员税前工资标准的2-4%。如果雇员持续生病超出上述法定期限,将由医疗保险机构直接向雇员支付病假津贴(Krankengeld),支付标准一般为税前工资的70%,最多不超过税后收入的90%,针对同一病因,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病假津贴的最长期限为72周,加上之前用人单位累计支付的6周,共计为78周;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雇员丧失工作能力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德国劳动法在雇员病假工资及解雇保护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以致在特定地区或行业形成了特别的病假文化。中资企业如发现德国雇员存在工作懒散、经常以生病为借口离岗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雇员及时提交病假单,监督雇员是否按照规定请假;针对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发送警告,平时做好工作纪律监督记录,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特别需要防止反被雇员提起解雇保护之诉,索要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反而陷入被动,详情请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德国劳动法中的解约保护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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