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资不抵债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依法及时申请破产(Insolvenz),或由债权人或官方被动申请破产;除此以外,公司股东也可以随时决定主动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Liquidation),以最终达到注销公司的法律效果。 德国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解散、清算和注销三个步骤。 (一)公司解散 如果公司股东决定关闭公司,首先应该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一项解散决议(Auflösungsbeschluss),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决议需经拥有四分之三以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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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诉讼时效介绍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Verjährungsfrist)是指法律对请求权的有效保护期,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曾主张其权利,则权利相对人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履行该权利。 国内企业在对德贸易中,如果遇到德国买方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况,企业负责债权管理的财务部门很有必要了解德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参见《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从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以来,德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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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向德国个人汇款的法律风险提示

国内个人出于购房、教育、投资等目的,在需向德国境内大额汇款时,会面临国内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制规定的情况,限制个人向境外汇款的金额。根据国内现行金融法律规定,个人向境外汇款每年不得超过五万美元或等额外汇。国内个人往往会采用多人多户汇款的形式,以规避这一限制,国内银行在实践中对这种规避形式往往也会持默许配合的态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规定,从2017年起对中国居民个人向境外汇款的银行监管将更加严格。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上述汇款形式在德国接收汇款,会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国内个人按照上述形式向德国汇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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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贸易中发生质量瑕疵争议的法律分析

国内企业与德国企业签订买卖合同,难免会出现双方对货物质量发生争议,一方拒绝付款的情形。 在实践中,在德方是供货方的情况下,对方一般都会提供比较完善的买卖合同,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合同适用德国法律及德国法院作为管辖地,如果货物不符合要求,国内企业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提起瑕疵异议,根据情况要求对方采取退货、更换、降价、修理等措施,此时最好委托德国律师根据德国法律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向对方提出交涉,更多详情请参考我们《德国贸易伙伴交货瑕疵时的法律手段》一文; 在中方是供货方的情况下,一般买卖合同的形式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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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包装法新规介绍

欧盟在2011年颁布的《食品信息法》(LMIV),于2014年12月13日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生效,在德国则取代了本国的《食品标签法》(LMKV),在德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满足新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新法规定,在德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用德语载明以下信息: (一)食品名称(Bezeichnung) 食品名称必须符合食品的主要成分和形态,欧盟或德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使用交易中的常用名称。 (二)食品成分(Zutaten) 原则上食品主要成分都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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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设立公司起草商业计划简介

对于在德国设立公司的中国籍自然人,如果希望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申请德国的长期签证(俗称“法人签证”,即居留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定期签证,德语表述为Aufenthaltserlaubnis),通常需要向签证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德语商业计划书(Businessplan),由企业所在地的外国人管理局会同当地的工商会负责审查。 颁发上述签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联邦境内外国人居留、工作及融入法》(AufenthG)第21条,从2012年开始,最低投资额25万欧元,创造5个以上就业位置的条件已经取消,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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