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所得税及盈利分红的税收规定

德国企业所得税是针对法人企业盈利所得征收的税种,例如有限责任公司(GmbH)、企业家公司(UG)、股份有限公司(AG)等法律形式。对于除此以外的非法人企业,例如民事合伙(GbR)、两合公司(KG)等等,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由企业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企业的住所或管理部门在德国境内的,对其境内和境外的盈利都有纳税义务;法人企业的住所和管理部门不在德国境内的,即外国企业,则只对来自德国境内的盈利负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两国之间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外国企业通常可以享有税收减免的优惠。

企业的亏损可以抵销盈利,在税收筹划时可以决定,将上一年度未全部抵销的亏损用于抵销本年度的盈利(Verlustvortrag),或者将本年度的亏损推迟到下一个年度抵销盈利(Verlustrücktrag)。

如果企业在本年度有盈利,可以决定是向股东分红还是留作公司资产。无论企业是将盈利向股东分红(Gewinnausschüttung),还是作为企业资产留在公司账上,均需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时,企业有义务向税务主管部门代缴股东应纳的税收,根据企业股东性质的不同,股东在分红时的税收规定有很大区别:

如果企业的股东是自然人,则需按照25%的税率缴纳资本税(Abgeltungssteuer)和5.5%的附加团结税(Solidaritätsszuschlag);如果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低于25%,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按照实际税率核定;

如果企业的股东是资合性质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企业则按照5%的税率纳税;

如果企业的股东是人合性质的公司,例如民事合伙、两合公司,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享有40%的免税额,剩下60%的分红则按照正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

德国的税收规则较为复杂,国内企业在德国设立企业之初,就应该综合考虑企业架构,以便最大程度上节约税收成本。如果您的企业有在德国税收筹划的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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