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经理的工资规定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东,如果同时也是公司经理,由自己的公司发放工资的,应该特别注意工资水平是否适度,否则将会对公司税收造成影响。因为股东持股的关系,可以主导公司的重要决策,如果股东同时作为经理,给自己发的工资高于正常水平,造成公司盈利减少,将被视为隐性分红(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超出的部分需要公司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判断持股经理的工资水平是否高于正常水平,根据德国的司法判决有一定的判断标准。 首先,公司必须与经理签订一份有效的聘用合同。法律
德国企业家有限公司UG介绍
德国公司最常见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GmbH,为了降低设立德国公司的门槛,德国政府于2008年修改了公司法,增加了一种GmbH的特别形式,即企业家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简称UG,口语里也表述为mini-GmbH。 UG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于GmbH的优点是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1欧元即可注册公司,但是实践中为了防止公司设立初期即面临破产的风险,我们建议设立公司时应该结合实际资金需求决定注册资本的金额,最低不应少于1000欧元。 立法者创设UG这种公司法律形式的目
德国贸易伙伴交货瑕疵时的法律手段
国内企业如果与德国贸易伙伴签订买卖合同,从德国进口商品,根据德国法律,属于商人之间订立的贸易性买卖(Handelskauf),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买方有及时验货的义务(Untersuchungspflicht);验货后发现货物存在物上瑕疵,有立即提起异议的义务(Rügeobliegenheit),需要立即书面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在德国法上可能被视为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从而丧失要求卖方退货、换货、减少价款等权利。 所有货物在属性和技术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都属于物上瑕疵(Sachm
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确定下来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与德国企业的贸易风险主要是对方不能及时、全额地支付价款;对国内进口企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