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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借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资本维持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在实践中,德国有限责任的股东(往往同时也担任公司经理),却经常通过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公司的资产转入个人帐户,用于消费、购房等私人开支。与直接向股东分红或向经理发工资相比,这种做法税收方面比较优惠,因为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较大争议,直到2008年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做出了较大修改(MoMiG),正式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合法性,对资本维持原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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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的年报公布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资合公司有公布年终报表的义务(Offenleg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以便社会公众和客户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交易风险。有义务公布年报的资合公司主要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德国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有限公司(AG)和股份两合公司(KGaA),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企业家公司(UG或俗称mini-GmbH)。其他的一些非法人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根据规定公布年报。 根据规定,企业负责人一旦向股东提交了年报,应该立即将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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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供货商申请破产的应对策略

国内企业承建大型项目,有些设备需要从德国订购,此类合同价值往往较高,内容比较复杂,除了需要考虑货物本身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还应该考虑到供货商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保护的风险。 我们建议国内企业在选择德国供货商时,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和对方的供货能力之外,还应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并且至少有一家备选的供货商,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替代。 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应该对供货商申请破产保护的情况有详尽的约定,例如,买方在对方破产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项,或者交出设备的图纸、半成品、原材料等工作成果,或者将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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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支付令简介

在德国客户拖欠货款时,如果货款金额较低且不存在争议时,通常可以通过法院催告程序(gerichtliches Mahnverfahren)代替诉讼,通过法院向对方发送法院支付令(Mahnbescheid)。相对诉讼程序而言,法院催告程序手续简便,处理时间较短,费用也比较低。 法院催告程序一般适用于没有法律争议的金钱给付债务。在提起法院催告程序之前,通常已经向对方做出过催告,并且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债务人可向负责主管的基层法院提起申请,申请可以通过信件邮寄的形式,也可以通过网上提交。在申请书中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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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如果中资企业是在德国境内设立的,则一般应该适用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卖方应当首先向对方做出催告(Mahnung),经过催告对方仍然没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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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两合公司介绍

德国两合公司(Kommanditgesellschaft,简称KG)是一种有限责任的合伙制公司,至少由一名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Komplementär)和一名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Kommanditist)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资产承担公司经营的债务风险,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承担风险,不参与公司管理。两合公司在出资和利润分配方面较为灵活,利润分配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而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两合公司的股东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然人,由股东承担个人责任,具有强烈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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