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职人员在履行公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称为公职责任(Amtshaftung),此处的公职人员不仅是指联邦及各州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也包括各级立法及司法单位的公职人员。
对于上述各级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做出错误的公职活动,或消极地不做为,构成违反公职行为(Amtspflichtverletzung)的,将由公务人员所在公职机关(Dienstherr)以联邦或州的名义向被损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公务员个人可能还需承担一定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公职责任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839条,违反公职责任的所造成的损害应予以民事赔偿,德国宪法《基本法》第34条对赔偿主体则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即原则上只有国家或公共法人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在实践中,则根据德国法学一般的差额赔偿理论(Differenztheorie),综合考虑造成损害后与未曾造成损害状态下的价值差额,以金钱的形式对被损害人予以补偿,试图在财产关系上使当事人恢复到未受损害的原状。
虽然公职人员在原则上对被损害人不承担直接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德国宪法规定了民事责任的追偿制度(Regress),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个人向公职机关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则由其上级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的经济条件予以确定。
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过程中,如果根据自己判断,认为上级指令明显错误将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向上级报告说明情况,如果上级坚持执行,负责具体执行的公务员可以免除个人责任,否则将承担共同责任。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做出违反公职的行为,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的条件,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没有区别。除此之外,根据联邦及各州的公务员法,公务员违反公职的行为,可能还需依据相应的考核奖惩制度,承担一定的内部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