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跨境资金往来的申报义务

根据德国《涉外经济法》(AWG)第11条以及德国《涉外经济条例》(AWV)的有关规定,超过12,500欧元的跨境资金往来,必须向德国的中央银行,即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申报,因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资金申报义务(AWV-Meldepflicht)的,最高可处以3万欧元的罚款。 对于德国境内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偶尔发生申报义务,还是经常产生跨境支付往来业务的,均需向德国联邦银行履行申报义务。 此处的资金往来,既包括在德国境内从境外收款,也包括从德国境内向境外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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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品出口的增值税免税处理

根据德国税法规定,出口商品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商品是由卖方负责运输或发货的,则只要求商品被运往德国境外,不必考虑买方是德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如果商品是买方负责运输或发货的,不但要求商品被运往德国境外,而且买方必须是位于德国境外的外国企业。 在德国经营商品出口业务的中资企业通常从事的是贸易活动,即在德国采购商品,再将商品销往中国。因为不能满足上述免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所以进货时通常都需要先全额缴纳增值税,出口转卖给中国进口企业时,不必缴纳增值税。对于进货时已经缴付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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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确定下来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常适用被告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对国内出口企业而言,与德国企业的贸易风险主要是对方不能及时、全额地支付价款;对国内进口企业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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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关进出口统一商品编码

欧盟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则,对各种商品做了归类和编码,其中的具体商品编码则沿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统一商品编码(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简称HS编码。 德国境内的企业在进出口商品之前,必须事先查询相关商品的HS编码,以便了解商品进出口的有关规定,例如,商品的正常关税税率和优惠关税税率是多少,商品的进出口是否受到禁止或限制,是否需要特别的审批或许可,是否需要填写外贸统计调查表,是否需要提供额外的单证文件,是否要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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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海关进出口身份识别编码

欧盟实行统一的海关监管管理系统,针对欧盟境内企业、个人的进出口活动,由各成员国的海关发放一个欧盟范围内统一适用的编码EORI(economic operator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即海关进出口身份识别编码。 德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或样品,原则上在海关申报时都必须提交海关进出口身份识别编码,否则将无法顺利清关;如果涉及欧盟境内的个人与第三国的出口或进口,通过邮政或物流公司代理的,可以不必提交海关进出口身份识别编码,如果个人向第三国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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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品贸易中卖方需要注意的所有权保留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不做特别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会自动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将商品转卖给第三人,而买方自身丧失了支付能力,将会使卖方陷入款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为了维护卖方利益,德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Eigentumsvorbehalt),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被买方占有,卖方也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所有货款为止。只要在货物移交之前,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此类约定就是有效的。国内厂家与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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