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诉讼时效介绍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Verjährungsfrist)是指法律对请求权的有效保护期,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曾主张其权利,则权利相对人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履行该权利。

国内企业在对德贸易中,如果遇到德国买方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况,企业负责债权管理的财务部门很有必要了解德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参见《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从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以来,德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做了大幅修订,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现行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限是三年,这也适用于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权利产生当年的年终结束之后开始的,也就是来年第一年的1月1日开始,一直到第三年的12月31日结束。

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限内,如果债务人支付了部分货款或利息,或者提供了担保,或以其他形式承认债权,则三年的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Neubeginn der Verjährung),相当于中国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是需要注意,此时的起算时间不再是从次年年初开始,而是从债务人做出上述行为之日后开始计算。

债权人也可以主动采取法律所认可的措施,使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这称为诉讼时效的中止(Verjährungshemmung)。上述的有效措施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法庭支付令(Mahnbescheid),法庭支付令也是在实践中诉讼时效比较紧迫时比较常用的手段(详情参见我所网站文章《德国法院支付令简介》);如果双方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应及时申请仲裁裁决;如果对方申请破产的,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参见《德国供货商申请破产的应对策略》)。

需要注意,上述措施只能使诉讼时效暂时中止,并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例如,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有关程序停止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后,此前已经发生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开始计算(德国《民法典》第204条第2款)。因此,在德国提起诉讼或仲裁,即使债权人赢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或裁决,还是会面临比较高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这一点与中国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需要特别留意。在这六个月暂停期间(Karenfrist),债权人应该敦促债务人落实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及时还款;否则,必须及时申请法院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这种强制措施是可以达到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法律效果的。

另外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并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但是需要注意,此种情况的暂停期间只有三个月,如果对方逾期仍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建议最好还是委托德国当地律师,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

最后还需了解的是,债权人单方面对债务人做出的催告,包括寄送催款函、律师函,都不能起到中止或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这一点跟中国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想当然地套用中国的诉讼时效规定将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需要提醒国内企业特别注意。在诉讼时效的债权保护期已经所剩无几的情况下,请及时向我们咨询,采取能够有效中止诉讼时效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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