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供货商申请破产的应对策略

国内企业承建大型项目,有些设备需要从德国订购,此类合同价值往往较高,内容比较复杂,除了需要考虑货物本身和付款条件等条款,还应该考虑到供货商经营不善申请破产保护的风险。

我们建议国内企业在选择德国供货商时,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和对方的供货能力之外,还应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并且至少有一家备选的供货商,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替代。

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应该对供货商申请破产保护的情况有详尽的约定,例如,买方在对方破产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预付款项,或者交出设备的图纸、半成品、原材料等工作成果,或者将工作成果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以便买方尽快寻找新的供货商,尽量避免延误工程期限。

根据德国破产法,一旦企业申请破产保护,破产法院会启动一项临时破产程序(Vorläufiges Insolvenzverfahren),指定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Insolvenzverwalter)接管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负责清查企业的资产状况,确定债权债务,调查企业现有资产是否足以支付破产清算的费用。这个阶段一般要持续三个月左右,直至进入正式破产程序。

在实践中,进入破产保护的企业已经失去经营自主权,转而接受破产管理人的托管,破产管理人有权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接受解除合同,此时买方应该立即与对方的破产管理人沟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解决方案。

对买方而言最理想的情况,是争取能够顺利解除合同,要回预付款项,将项目转交给其他供货商,但是通常这种要求都会被破产管理人拒绝,因为这意味破产资产的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果对方企业已经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例如完成了部分设立草图,生产了一定数量的半成品,可以考虑要求对方交出部分工作成果,以抵销买方支付的预付款项,同时可以让新的供货商利用现有的工作成果,尽快交货,避免延误工期。否则,买方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等待破产清算程序结束,与其他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获得清偿。通常情况下,破产企业的现有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和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遣散费等费用,债权人最终受偿的金额是非常低的。

如果通过调查,买方认为供货商走出经营困境的机会较大,可以考虑与对方的破产管理人磋商,要求供货商继续履行合同,双方继续合作走出危机。这种情况下,对方通常都会以缺乏资金为由,要求买方提供融资,买方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以及具体向对方提供多少融资款项。这种解决方案的风险较高,因此在提供融资的情况下,应该注意做出额外约定,要求买方提供的融资作为破产资产融资(Massekredit)优先清偿,避免新的融资成为普通的破产债权,最终在实际清算时无法获得清偿。

如果您在国际采购过程中遇到德国供货商申请破产保护,应该立即做出反应,及时跟踪对方的现状,最好委托律师与对方的破产管理人沟通协调,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联系。

著作权声明: 本网站所发表的文章和图片,均由网站所有者原创,在本站首次发表,并享有著作权,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载、修改、汇编、复制、翻译,也不得存储于数据库或其他电子媒体和系统中。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追究一切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专业法律建议。任何根据本网站内容所采取的主动行动或消极的不作为,本所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法律咨询,请与本所律师联系,并签署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