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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如果中资企业是在德国境内设立的,则一般应该适用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卖方应当首先向对方做出催告(Mahnung),经过催告对方仍然没有支付货款,才能采取申请法院支付令(Mahnbescheid)、提起诉讼等进一步的法律手段。催告不必符合特定的形式,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做出,也可以口头做出,但是出于举证需要,我们建议买方最好还是做出正式的书面催告,作为以后法律程序的书面证据。催告的内容一般应该包括涉及拖欠的发票编号和日期、具体的货款金额,并且为对方规定一个合理的付款期限,一般10-14天的期限是较为正常的。在德国商业实践中一般要向客户发出两到三次书面催告,才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最后一次的催告措辞比较严厉,并且要求对方支付一定的催告费用和迟延的支付利息。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不必发出催告,即可直接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例如: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支付日期或支付期限,例如卖方在发票中注明“买方应该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支付货款”,或“买方应该在收到发票后三周内支付货款”的字样;或买方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虽然买方声称已经付款,但是款项实际并没有到帐的情况;如果买方是专业的商贸企业而非个人消费者,一般情况下买方收到发票超过30天还没有付款的, 即可以认定为迟延支付,卖方不必发出催告即可直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

因为卖方为了催告买方支付了一定的管理成本,所以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一定的催告费用;此外,从买方迟延支付之日起,卖方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法定的迟延支付利息,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企业支付的迟延利息以欧洲中央银行所发布的基准利率为基础再加9%予以计算(2014年7月29日之前产生的债务关系仍按8%处理)。此外卖方为了做出催告所垫付的律师费费用,也可以要求买方一并支付。

根据我们的经验,往往货款拖欠的时间越长,追回的难度则会变得越高。我们提醒中资企业,如果遇到德国客户拖欠货款的现象,应当立即采取行动,积极与客户沟通,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做出催告,如果客户故意拖延不积极回应的,应该及时委托德国当地的律师,调查对方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尽快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拖欠账款。如果您遇到德国客户拖欠的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力在最大程度上挽回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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