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诉讼时效介绍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Verjährungsfrist)是指法律对请求权的有效保护期,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曾主张其权利,则权利相对人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履行该权利。 国内企业在对德贸易中,如果遇到德国买方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况,企业负责债权管理的财务部门很有必要了解德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参见《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从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以来,德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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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如果中资企业是在德国境内设立的,则一般应该适用德国法律。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拖欠货款,卖方应当首先向对方做出催告(Mahnung),经过催告对方仍然没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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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货款纠纷中利息损失的计算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除了货款本身,还会给卖方造成额外的资金损失。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货款在迟延支付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或者要求迟延支付的利息。后者的金额通常比前者更高,所以买方一般会主张迟延支付利息。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买方因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对未支付的金额支付迟延支付利息(Verzugszinsen)。企业之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如果事先没有约定迟延支付的利息,则利率按照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Basiszinssatz)上再加9%计算。 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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