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资不抵债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依法及时申请破产(Insolvenz),或由债权人或官方被动申请破产;除此以外,公司股东也可以随时决定主动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Liquidation),以最终达到注销公司的法律效果。

德国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解散、清算和注销三个步骤。

(一)公司解散

如果公司股东决定关闭公司,首先应该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一项解散决议(Auflösungsbeschluss),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决议需经拥有四分之三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投票通过;公司章程如有另外规定的则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决议。

公司解散决议的内容,除了要做出解散公司的决定,一般还应该说明解散是当日立即生效,还是从之后的某一天开始生效,因为这会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制作日期和应纳税金的计算。随后公司财务应该制作公司最后一个正常营业年度的年终报表(letzter Jahresabschluss),时间范围为公司解散当年的1月1日至公司解散决议做出的当天;同时,还要制作公司解散当日的清算期初报表(Liquidationseröffnungsbilanz)。

此外,公司董事从解散生效开始不再负有管理职权,因此,股东决议还应任命至少一名清算人,负责清算事宜及会计簿记及公司文件的保管。公司的清算人一般由之前的公司董事继任,与公司董事任职资格一样,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例如,清算人不得违反公司法或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受到某些特定的刑事处罚。

公司清算人接到任命之后,应该委托一家德国的公证处向公司注册的法院提交申请,将公司股东的解散决议登入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

公司解散决议做出之后,还应该由清算人通过联邦电子公报(eBAnz)的形式公布公司解散信息,同时需要公布公司在清算期间内的联系方式,召集公司债权人及时登记债权。公司清算人会收到一份联邦公报出版社的公报确认函,这份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在公司清算之后注销时需要提供。

(二)公司清算

从公司解散信息在联邦电子公报公布之日,公司开始进入清算冻结期(Sperrjahr)。这个阶段为期至少一年,在此期间内,公司继续存在,但是公司已经不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处理在营业期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司网站上及对外书信往来中,都应该在公司名称后再加上i.L.或in Liquidation的后缀,提醒他人公司正处于清算手续中。

在清算期中,公司还要履行正常的会计记账和报税义务;在清算期结束之后,公司财务应该制作公司清算期的期末报表(Liquidationsabschlussbilanz)。如果股东决议没有特别规定,清算期的年报期间一般是从解散决议开始之日起算一年的时间。公司财产在偿还债务之后如果还有结余,应该按照参股比例返还给公司股东。

如果公司在解散之前已经资不抵债,我们建议公司股东最好先注资偿还债务,以免公司董事承担拖延破产的个人责任。另外,公司在清算期可能还会面临解除劳动合同、补缴税款及社会保险金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们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税务师妥善处理,避免公司董事或股东事后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注销

公司财产分配完毕之后,清算人应该负责将公司清算年报提交给税务主管部门备案,保证没有欠缴税款,同时,公司最后一个营业年度的年报和清算期间的年报都应该在联邦公报上公布。

最后,清算人应该再次委托德国公证处,向法院申请登记公司注销(erlöschen),这时特别需要提供清算开始时收到的联邦公报确认函,作为公司履行公开义务的证明文件。经注册法院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至此,公司清算手续全部结束,清算人的工作终止,公司存续期间的账簿和文件一般由公司股东负责继续保管,法定规定至少应当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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