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在涉德合同执行与破产程序中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建议

根据我们处理涉德案件的经验,国内外贸企业面临涉外合同的执行问题,通常发生在货物出口的货款收付环节,主要形式体现为德国买方因各种原因拖延或拒绝支付货款;另外常见的一类涉外合同违约类型,是货物或服务进口时,面临德国出口方的违约风险,例如,货物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规格或期限,或者出口国家贸易政策、国际市场形势变化、甚至是重大航运事故等客观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 外贸企业无论是从事出口贸易,还是货物或服务进口,均会面临国外的合同方可能破产的法律风险。在对方提出破产申请时,因为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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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处理技巧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2.5万欧元,实践中,绝大部分公司注册时都是按照这个最低标准设立并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但是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2.5万欧元的现金往往不足以应付日常需要,所以通常需要金融机构或关联公司的外部融资,或者由股东自己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这种高负债的资本金结构,往往蕴含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公司长期大幅亏损时,会造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资不抵债(Überschuldung)的状态,即所有者权益(Eigenkapital)科目下的金额为负值。 根据德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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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破产程序简介

德国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都可以适用法定的破产程序(Insolvenzverfahren),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企业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主动提起破产申请。 根据德国《破产法》(InsO)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第一、企业丧失支付能力(Zahlungsunfähigkeit)。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获得额外的流动资金,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的货款,或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不能兑付到期票据,被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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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清算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在资不抵债或丧失支付能力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依法及时申请破产(Insolvenz),或由债权人或官方被动申请破产;除此以外,公司股东也可以随时决定主动解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Liquidation),以最终达到注销公司的法律效果。 德国公司清算的程序,大致可以分为解散、清算和注销三个步骤。 (一)公司解散 如果公司股东决定关闭公司,首先应该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一项解散决议(Auflösungsbeschluss),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决议需经拥有四分之三以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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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破产时的个人责任

作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经理,在公司出现无力支付到期债权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申报破产,将会面临以个人身份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公司雇佣了其他雇员,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最紧要的是要继续支付员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社会保险份额及个人所得税,如果出现拖欠而公司又无力支付的,公司经理不但要以个人资产对社会保险机构及财政部门承担偿还责任,还有义务支付各项滞纳金、赔偿金,甚至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在公司破产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时,公司经理务必及时处理,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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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合同诈骗罪简介

在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的贸易实践中,在对方无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国内企业经常基于信任与对方签订大笔金额供货合同。在对方长时间拖欠货款被提起诉讼后,很可能采取公司破产的形式以逃避债务。德国企业对此通常采取的法律措施,是针对对方法定代表人个人提起合同诈骗罪(Eingehungsbetrug)的刑事控告(Strafanzeige)。 在德国,合同诈骗罪被视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适用诈骗罪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刑法典》(StGB)第263条: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欺骗手段,或歪曲、隐瞒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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