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透明登记的立法背景
依据欧盟第2015/849号关于反洗钱的指令(通常简称《欧盟第四号反洗钱指令》),德国《反洗钱法》(Geldwäschegesetz,简称GwG)于2017年经过大幅调整,引入透明登记制度(Transparenzregister),以符合欧盟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统一标准。
根据该法规定,所有在德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德国《反洗钱法》第20条)和财产性联合体(德国《反洗钱法》第21条),只要其经济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在德国官方规定的其他登记系统中还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读取的——例如,德国法院系统的商业登记簿,通常可以读取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即应做德国的透明登记。
根据德国《反洗钱法》在2021年8月的最新修订,取消了上述豁免条件,即使上述企业组织已在德国其他登记系统中对其经济受益人做过登记,也应在2022年内,全部主动做好透明登记。
对首次登记具体的期限要求如下:
- 2022年3月31日之前:股份公司(AG)、欧盟公司(SE)和两合股份公司(KG a. A.)
- 2022年6月30日之前:有限公司(GmbH)、合作社(Genossenschaft)和合伙企业(Partnergesellschaft)
- 2022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其他类型的企业实体和财产组织,如两合公司(KG)、无限合伙企业(oHG)、基金会(Stiftung)、财产信托组织(Trust),等等。
至此,透明登记义务,已经几乎覆盖德国所有类型的企业组织,只要是注册地址在德国境内的经济组织,都应主动登记;只有少数一些例外,可以免除主动登记义务,例如:
- 德国《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11款所规定的上市公司,或者投票权份额的透明要求符合欧盟法律或其他国际标准的企业(德国《反洗钱法》第3条第2款);
- 注册协会(eingetragener Verein,简称e. V.)会自动登记理事会成员;但是,如果法院登记的理事会成员与实际不符,或有实际受益人的协会,仍需主动登记(德国《反洗钱法》第20a条)
- 未登记在商业登记簿中的企业组织,如个体工商户(Einzelunternehmen),注册商人(eingetragener Kaufmann,简称e. K.),民事合伙(GbR),等等;
- 境外企业在德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但是境外企业如在德国境内买卖房地产,或交易涉及德国境内房地产权益的,也应当做德国的透明登记(德国《反洗钱法》第20条第1款)。
符合登记条件的德国境内企业组织,如在以上法定期限内未做透明登记,将被处以最高15万欧元的罚款。罚款决定将在有关官方网站页面上予以公示。
(二)经济受益人的概念
德国《反洗钱法》第3条对经济受益人的定义,是指对某一企业或法律组织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的最末端的自然人,或实际发起某项交易或建立某种法律关系的最末端的自然人。
对企业组织而言,经济受益人的量化认定标准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地
- 持有25%以上股权;
- 拥有25%以上表决权;
- 或以其他任何可比形式施加控制的。
这一法律概念的本质,是要穿透所有法律关系的表象,认定经济关系中实际控制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德国境内的某个经济组织,其股东不是自然人,而是某外国公司,则应当继续穿透至该控股公司的上层股东,直到追溯至实际控制该德国企业的全部自然人股东。如果最终识别出的自然人都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应将该德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视为经济受益人。
德国《反洗钱法》中的“经济受益人”(wirtschaftlich Berechtigter),与《欧盟第四号反洗钱指令》中的“受益所有人”(wirtschaftlicher Eigentümer)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德国《反洗钱法》立法在先,没有变更概念名称。奥地利在反洗钱立法中,则直接使用了欧盟指令中“受益所有人”的德语表述(wirtschaftlicher Eigentümer),相应的登记也称为“受益所有人登记”(Das Register der wirtschaftlichen Eigentümer)。
《欧盟第四号反洗钱指令》对“受益所有人”的定义,源于英美法的beneficial owner这一概念,其核心思想是要穿透代持的法律关系表象,确定实际控制人。欧盟和中国都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这一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成员,受该组织的制度框架影响,反洗钱立法标准基本趋同,因此,我国企业对类似的法律概念和认定标准应该并不陌生。
(三)透明登记的流程和内容
德国境内企业,有义务调查、保管并更新其经济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并及时予以登记;经济受益人依法也有义务提供其基本信息,否则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国境内企业,可以自行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登记。自行登记需要先在透明登记的官方网站上注册基础用户,获得用户名后,还需完整注册用户信息,才能获得发布登记的基本权限。在发布本企业的经济受益人登记信息时,必须上传其身份证件,确认真实身份和登记资格。
根据德国《反洗钱法》第19条,应该登记的经济受益人的基本信息包括:
- 姓名;
- 出生日期;
- 居住地点(一般是城市);
- 经济权益的种类和数量;
- 国籍(多重国籍的应该全部披露)。
以上“经济权益的种类和数量”项目,下拉菜单的选项很多,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对一般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只要列出持股比例超过25%的实际控制人,在“种类”一栏选择“对企业参股”一项就可以了;如果该股东同时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不应该选择“持股董事”这项,因为这一项在原则上仅适用于无法认定经济受益人的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企业是否已经做过透明登记,都要按照统一的标准缴费,费用一般是在年报联邦公报的收费账单上一并列出的,2020年是4.8欧元,2021年是11.47欧元,2022年是20.08欧元,以上金额另加增值税。公益性质的注册协会,可以申请减免。
(四)对中资企业的影响
对于在德国设立运营企业的国内投资者,我们建议将反洗钱管理制度整合至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内,建立专门管理档案,委派反洗钱专员予以负责,详情可以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德国反洗钱法对企业经营的要求》;对于一般的小微企业,也应该对透明登记制度予以足够重视,尤其是股东发生变更时,注意透明登记的内容需要及时更新,否则企业将会视违法程度,被处以金额不等的罚金。
对于企业股权结构复杂的中资企业控股的德国公司,需要准确计算经济受益人的持股比例,正确申报“经济权益的数量”。因为每一次控股公司股权比例的变化,都会造成透明登记内容的变化,所以务必注意保持登记的及时更新,并做好变更记录和证明文件,防止被主管部门追责罚款。如果控股企业是国内公司,特别是引入了风险投资或签订对赌协议的,实际控制情况将会更加复杂。另外,对于国有企业控股的德国公司,具体的经济受益人应当怎样登记,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还不明朗,建议向专业机构咨询。
德国透明登记虽然对注册在德国境外的公司没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中资企业实施的并购交易,目标企业的股权涉及德国境内不动产权益的,也有义务做透明登记。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该注意此类合规管理,防止出现境外违法违规情况,影响到公司年终报告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