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经理,在公司出现无力支付到期债权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申报破产,将会面临以个人身份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公司雇佣了其他雇员,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最紧要的是要继续支付员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社会保险份额及个人所得税,如果出现拖欠而公司又无力支付的,公司经理不但要以个人资产对社会保险机构及财政部门承担偿还责任,还有义务支付各项滞纳金、赔偿金,甚至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因此在公司破产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时,公司经理务必及时处理,以免承担个人责任。此外公司应该支付的各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到期应付税金,如果没有及时破产造成拖延,公司经理同样要承担个人责任。
在公司丧失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时,公司经理还应当特别注意,不能仅仅偿付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而忽视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理由是根据德国破产法律规定,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该得到同等对待,如果公司优先偿付个别债务,相当于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管理人将会追究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要求经理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向个别债权人优先支付的公司财物。因此有时公司经理在经济困难时出于好心偿还个别债务时,务必考虑是否还有其他债权人的债务尚未获得清偿。
公司经理在公司可能发生破产时,还应当注意保证会计簿记的完整真实,保证税务申报的准确及时,发现公司亏损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还应当及时向公司股东通报,否则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司经理在了解公司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如果对外签订合同而公司届时又无法支付价款的,甚至会被以合同诈骗的罪名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详情请参考我们的《德国合同诈骗罪简介》一文。
违反以上各项责任的判断标准原则上都是客观标准,即立法者认为,公司经理应当随时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不能以不了解公司支付能力,没有看到资产负债表等借口推脱责任,公司经理更不能在企业经营陷入困难时提出辞职,即使此时辞职,也不能免除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
因此公司一旦出现丧失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情况,对公司经理个人而言,最保险的手段便是及时申请公司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一定会被解散清算,德国的破产法律提供了大量的灵活手段,用于解决公司的经营危机,以便公司获得时间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和减让方案,进行必要的债务重组(Sanierung)。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中的公司还可以另外成立过渡性经营公司(Auffanggesellschaft),用于接收公司现有资产和留用人员,将公司债务暂时剥离给破产中的公司,争取重新盈利,走出困境。
如果您作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在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当尽量及时提出破产申请,切忌拖延,避免承担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如果您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