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同诈骗罪简介

在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的贸易实践中,在对方无履约能力的条件下,国内企业经常基于信任与对方签订大笔金额供货合同。在对方长时间拖欠货款被提起诉讼后,很可能采取公司破产的形式以逃避债务。德国企业对此通常采取的法律措施,是针对对方法定代表人个人提起合同诈骗罪(Eingehungsbetrug)的刑事控告(Strafanzeige)。

在德国,合同诈骗罪被视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表现形式,适用诈骗罪的一般规定,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刑法典》(StGB)第263条: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欺骗手段,或歪曲、隐瞒事实真相,造成他人误解,遭受财物损失的,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根据上述诈骗罪名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是指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或不打算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骗取他人信任与自己订立合同,从而谋取特定的财物或服务等非法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犯罪行为。在实践中,比较难以证实的是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即需证明对方在合同订立之时,并无支付能力或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因为对方主观的心理状态难以通过外界证据予以证明,债权人一般又无法调阅对方公司的当期会计账目。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项破产案件的判例中表示,只要对方公司董事长违反其保管会计凭证和会计簿记的法定义务,造成债权人举证困难的,即可推定对方有主观的犯罪故意。

德国的合同诈骗罪的刑事举报通常是与公司破产的法定程序相结合的,根据德国破产法律规定,当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或失去支付能力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董事,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最迟不得迟于三个星期,否则公司董事应当以个人资产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德国公司假借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财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民事诉讼等常规法律手段之外,还可考虑追究对方怠于履行破产申请的法定义务(Insolvenzverschleppung),要求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同时通过向警方提起诈骗罪的刑事举报,给对方人身施加更大司法压力,从而达到追回货款的最终目的。

我们在实务中经常遇到德国公司通过订单形式诱使国内客户订立合同,骗取货物,或者谎称拥有紧缺货源,骗取客户的预付货款,我们建议国内企业在订立合同之前,务必先行调查德国公司的信誉状况(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对德出口贸易的货款安全》),如果发觉已经被骗,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委托德国律师及时介入,尽量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著作权声明: 本网站所发表的文章和图片,均由网站所有者原创,在本站首次发表,并享有著作权,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载、修改、汇编、复制、翻译,也不得存储于数据库或其他电子媒体和系统中。否则本律师事务所将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追究一切违反著作权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专业法律建议。任何根据本网站内容所采取的主动行动或消极的不作为,本所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需法律咨询,请与本所律师联系,并签署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