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破产程序简介

德国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都可以适用法定的破产程序(Insolvenzverfahren),有专门的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企业本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主动提起破产申请。

根据德国《破产法》(InsO)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以提起破产申请:

第一、企业丧失支付能力(Zahlungsunfähigkeit)。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获得额外的流动资金,不能按时支付供货商的货款,或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不能兑付到期票据,被申请强制执行,等等。为了防止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一般应该视实际情况给予企业合理的还款时间,以便企业有机会筹措资金,继续运营下去;

第二、企业面临丧失支付能力的威胁(drohende Zahlungsunfähigkeit)。这种情况主要是企业自身已经预见将失去支付能力,且摆脱困境的前景渺茫,可以主动申请破产程序;

第三、资不抵债(Überschuldung)。这种情况主要是法律对法人企业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根据规定,在法人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如果资产部分的价值小于负债,原则上公司经理有义务立即申请破产,但是上述要求并不是绝对教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自身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并且通过客观有说服力的分析,认为企业能够走出困境偿还债务的,可以不必立即提出破产申请。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法人企业的公司经理一般应该在三周内提出破产申请,否则将承担个人责任。提交的文件包括填写好的破产申请表,企业的财产清单、债权人和债务人目录。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财产的支配和处分。随后,法院会审查破产申请的前提条件是否成立,企业目前的资产是否足以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如果破产条件不成立,或者资产不足以支付破产程序自身的费用,法院会做出驳回破产申请的决定,由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承担法院的受案费用;如果破产条件成立,企业资产也足以支付破产程序的费用,法院即做出破产程序开始的决定,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听取企业现状报告和破产处理结果的时间。

中资企业与德国企业有贸易往来,应该留意对方的支付习惯和经营状况,一旦出现支付异常或重大的负面财务消息,应该及时了解对方是否进入破产程序或面临破产程序的威胁,最好委托德国的律师及时介入,以便有效地主张自身的权利。

如果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自身面临经营困难,应该遵守破产法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律师联系,避免承担个人责任。如果您对企业破产程序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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