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情况下的处理技巧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2.5万欧元,实践中,绝大部分公司注册时都是按照这个最低标准设立并缴纳注册资本金的。但是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2.5万欧元的现金往往不足以应付日常需要,所以通常需要金融机构或关联公司的外部融资,或者由股东自己向公司提供股东借款。这种高负债的资本金结构,往往蕴含着较大的经营风险,特别是公司长期大幅亏损时,会造成公司资产负债表上资不抵债(Überschuldung)的状态,即所有者权益(Eigenkapital)科目下的金额为负值。

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5a条(§15a InsO),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状态起的三周内,向所属的区级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否则将因违反破产法上的义务,为破产拖延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德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常也是公司创始人和主要股东,为了公司持续经营,往往已经用自己的资金向公司提供周转,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放弃公司,依法申请破产;要么继续经营,但是承担极大的个人风险,对企业主而言很不公平。

为了避免上述状况出现,德国破产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提供了适当的解决方案,允许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做出一项书面的债权顺位放弃声明(Rangrücktrittserklärung),大致内容是需要债权人承诺,只有在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之后,自己的债权才得以公司的利润或清算所得予以清偿。经过这样处理过的公司债务,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9条第2款(§19 Abs. 2 InsO),考虑公司是否资不抵债时,不计入公司的负债总额。联邦最高法院又经过一系列的判例,对这种债权顺位放弃声明的内容予以进一步地规范和明确:

  • 债权人需要明确表示,自己债权的清偿顺位在全部其他债权人之后;
  • 债权人需要明确表示,自己的债权仅得从公司清算余款或无债务负担的自由资产中清偿;
  • 必须明确,债权人的清偿顺位不仅适用于主债权,也适用于其利息和从债权;
  • 对债权清偿的顺位承诺,不得设有时间上的限制,等等。

这份书面承诺需要和公司的财务文件一起供税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备查。另外在财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由此带来的税法上效果,例如,尽量不要将这样处理过的债务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否则税务主管部门会根据德国 《所得税法》 第5条第2a款(§5 Abs. 2a EStG)将这种债务消减的额度核定为公司盈利。

上述解决方案是德国立法者在权衡企业经营者和普通债权人、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一种折衷方案,虽然不能全面地保护企业主的个人财产利益,但是毕竟提供了一种公司资不抵债情形下的替代解决办法,让公司在高负债的资金结构下可以继续经营,而不必承担过分的破产法上的义务。如果您的在德企业遇到类似困境,建议向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寻求个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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