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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德国企业时的法定接收员工义务

中资企业收购德国企业,原企业主雇佣的员工将何去何从?这个问题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回答。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企业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本身依然存在。因此,原有的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改变,劳动关系依旧存续。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如果构成法定意义上的“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转让”(以下简称为““企业转让”,Betriebsübergang),就会触发该条规定的强制接收员工的义务。

一、第613a条的构成要件

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第1款的前半句,寥寥数字,却涵盖了三大构成要件。

首先,必须存在“企业转让”。这也是争议最大、最难解释的一个构成要件。德国联邦劳动法院(BAG)遵循欧洲法院(EuGH)的做法,并未直接定义“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而是使用了“经济实体”(wirtschaftliche Einheit)的概念。它指为展开主要或者次要经济活动而对资源进行组织整合的实体。“企业转让”可以理解为一个经济实体在保留主体身份(Wahrung der Identität)的前提下进行的转让。如何判定经济实体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保留了它原有的主体身份呢?欧盟法院判例发展出了七大标准,并为德国联邦劳动法院所认可。它们是:

  • 企业的类型
  • 是否转让了实物资产
  • 是否装让了无形资产
  • 是否接受了员工
  • 是否接受了客户
  • 转让前和转让后的经营活动是否具有相似性
  • 业务中断持续的时长

以上这七大标准,很难说满足或者不满足哪一条,就能构成或不构成“企业转让”。实践中,必须以判例为依据,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必须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Inhaber)。它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或者公司。

再次,转让是由一个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触发的,最常见的情况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转让。相反,依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判决的转让,例如强制拍卖,不受该条的约束。

二、第613a条的法律后果

一旦满足三大构成要件,就会触发相应的法律后果。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共六款,详细规定了五大法律后果。

首先,企业受让人接受原有劳动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第613a条第1款第1句)。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由法律强制规定自动变更为企业的受让人。企业出让人和受让人不得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变更该条款。原先集体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内部补充协议(Betriebsvereinbarung)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继续通过劳动合同约束受让人和员工,并且在企业转让后一年内不得做出不利于员工的变更(第613a条第1款第2句)。对此,法律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第613a条第1款第3句和第4句)。

其次,基于劳动关系的债务,如果企业转让时就已经存在、并且在企业转让后一年内到期的,原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原用人单位仅就计算期间中截至转让时间点已届满的部分承担责任(第613a条第2款)。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年终奖(Jahressonderzahlung)的计算。第613a条第3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因法律形式变更主体消灭时的例外情形。

再次,原用人单位和新的企业主均不得因为企业转让而解除劳动关系,如果解除,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因为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受影响(第613a条第4款)。如果既存在企业转让,又存在其它原因,那么只有当企业转让构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本原因(tragender Grund)时,解除才是无效的。

第四,原用人单位或者新企业主应当在转让之前书面告知相关员工下列事项(第613a条第5款):

  • 转让或者计划转让的时间
  • 转让的原因
  • 转让对员工造成的法律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影响
  • 针对员工拟采取的措施

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全面或者错误的,将导致第613a条第6款规定的员工主张异议权的期限不起算的后果。也就是说,即使在企业转让已经完成很多年之后,员工仍有权要求恢复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五,员工在收到书面告知之后的一个月内,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或者新企业主提出书面异议,反对其劳动关系转给新企业主(第613a条第6款)。这是因为,德国《基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人格。因此,法律不能强行要求员工违背自己的意愿与新企业主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可以选择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但是,这可能会导致原用人单位因为员工过剩而不得不裁员(关于大规模裁员,可以参考我们网站文章《德国大规模裁员法律规定》)。

三、结语

一方面,德国《民法典》第613a条的规定非常重要。如果一项资产收购构成“企业转让”,那么收购方就有义务接受原企业的员工,这将直接增加收购的成本。另一方面,该条的规定在许多方面都很模糊。例如,关于“企业转让”的定义,告知义务中关于“转让对员工造成的法律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影响”,等等。这些难以把握的内容都依赖于对为数众多的过往判例的解读,以及对个案中具体情况的判断。因此,中资在收购德国企业资产之前,应当及时做好相关规划,避免在收购完成之后陷入被迫接受德方大量员工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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