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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国投资审查中的协调机制介绍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26年6月17日正式颁布的第2026/1386号《外国投资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代了2019年的第2019/452号旧法,成为欧盟领域调整外商投资最重要的规定。《条例》共31条,其中第5条至第18条对成员国以及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Kooperationsmechanismus)做出了规定,占总篇幅的40%,该机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协调机制旨在帮助成员国及欧盟委员会交换外国直接投资的信息,以便其表达对潜在安全和公共秩序威胁的疑虑。该机制要求,作为外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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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个人数据保护对中资企业集团数据传输的影响

在中资企业出海欧盟进程中,通常会搭建起包括中国母公司和欧盟境内子公司的企业集团架构。在此类架构下,欧盟个人数据出境至中国不可避免,需要在不同场景下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例如,中资企业倾向于在总部层面建立客户资源管理(CRM)或者人力资源管理(HCM)。前者有利于实现集团内部的商机共享,精准营销,避免仅因海外员工的离职而造成客户资源流失。后者有利于企业建立统一的职级和薪酬体系,制定统一的绩效管理体系,统一选拔人才。二者涉及客户或者员工个人信息在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的传递,受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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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员工持股制度初探

员工持股(Mitarbeiterbeteiligung)可以绑定员工个人利益和企业价值增长的利益,从而产生激励效果。在德国,根据法律基础和权利形态的不同,可以将员工持股划分为股权类持股和债权类持股。前者包括员工直接获得公司的股权或期权,或者通过另一家公司间接持有股权或期权等形式。后者包括虚拟持股(virtuelle Mitarbeiterbeteiligung)、收益权(Genussrechte)、隐名持股(stille Beteiligung),等等。 其中,员工直接获得公司的股权或期权,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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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池条例对电动汽车电池的规制

欧盟《电池条例》(Batterie Verordnung (EU) 2023/1542,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2月18日起生效,调整了五种不同类型电池从生产到回收的整个生命周期。本文仅涉及五种类型中的一种,即电动汽车电池(Elektrofahrzeugbatterie)。它主要为混合动力汽车或者电动汽车提供牵引动能,详细定义参见《条例》)第3条第1款第14项。《条例》涉及电池供应链和价值链中不同经济主体的义务。位于欧盟境内的中资生产商(Erzeuger),以自己的名义在欧盟境内销售自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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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

两用物项,是指即可以军用也可以民用的物项。根据欧盟2021.05.20发布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EU-Dual-Use-Verordnung 2021/821,以下简称《条例》),两用物项不仅涉及实体货物,还涵盖了软件及技术等无形对象(《条例》第2条第1项)。欧盟境内主体出口的物品或技术,一旦落入管制范畴,出口人就有义务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中资企业在涉及欧盟两用物项的交易时,应当及早关注《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以便预判交易的难度以及潜在的风险。 一、《清单》中的两用物项 《条例》采用了清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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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时应注意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

中资企业在德国开展电子商务应该注意的法律问题,可以参考我们网站文章《德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特点及信息告知义务》。德国个人数据保护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德语缩写DSGVO,英语缩写GDPR,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此外,对欧盟《数字服务法案》(DSA)、《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等具有域外效力的欧盟法中涉及个人数据保护有关条款,中资电商企业也需要予以关注。 根据《条例》第3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无论是自建独立网站,还是通过电商平台售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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