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内部商品流通的增值税纳税规则

欧盟自1993年起,取消了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的海关检查和进口增值税,以各成员国内部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稽核取而代之,从而极大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商品流通。欧盟成员国内部的商品流通在措辞上也不再称为出口或进口,而改称共同体内部的商品供应(innergemeinschaftliche Lieferung)或共同体内部的商品购置(innergemeinschaftlicher Erwerb)。

欧盟各成员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政策迥异,现阶段各自执行的增值税税率也有很大差异,所以目前为止还难以再进一步,在欧盟内部推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率。在此过渡阶段,为了避免税收因税率差异从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流失,各国在欧盟层面上制定了一系列妥协平衡的规定,导致欧盟国家之间商品流通的增值税纳税规则非常复杂,本文将从德国企业的视角出发,对各种涉及其他欧盟国家商品交易对象的增值税纳税规则予以说明。

1、欧盟内部跨境商品销售的增值税规则

对于一家德国企业而言,如果销售对象是其他欧盟国家的营利性企业,免征德国增值税,由对方在其国内自行缴纳增值税。德国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含税款,但是需注明买卖双方的增值税识别编码(Umsatzsteuer Identifikations-Nr. 缩写USt-IdNr.),以便双方税务主管部门查验。开具发票时,德国企业有义务检查对方国家的企业名称、地址和增值税识别编码的真实性。德国企业为了证明已经履行上述义务,可以在订立供货合同时即在条款中提示对方,收到货物后应该履行在本国的纳税义务。此外德国企业有义务向德国联邦中央税务署(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定期申报上述销售情况,以便对方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征税信息。

如果销售对象是非企业法人,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采购,则原则上应缴纳德国境内的增值税;如果对方国家的国内税率比德国低,对方为了少缴税款,也可以要求德国企业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收到货物后按照本国的税率在自己国家缴纳增值税,但是前提是对方必须提供增值税识别编码,以便德国企业开发票时按照企业客户处理。

如果销售对象是个人消费者,需要区分客户是来德国上门购买,还是向对方所在国家邮寄销售。在上门购买的情况下,对欧盟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和德国国内的消费者同等对待,开具的发票金额一律包含德国境内增值税;如果通过邮寄形式销售给其他欧盟国家的个人消费者,需要考虑德国企业在该欧盟国家的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法定的销售门槛(Lieferschwelle)。未超过销售门槛的,德国企业可以选择是在德国缴纳德国增值税,还是按照对方国家的增值税税率向对方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增值税,决定一旦做出两年内不得更改,因此在做上述决定的时候,企业需要对在其他国家报税付出的管理成本和不同国家税款差额之间综合衡量;超过销售门槛的,德国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只能按照对方国家增值税税率计算税款,并有义务定期向对方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有一种绝对的特殊情况,即销售新生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无论销售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无需缴纳德国增值税,而由购买者向对方国家的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

2、欧盟内部跨境商品采购的增值税规则

作为一家德国企业,也有可能需要从其他欧盟国家购入商品。在采购时德国企业需要向对方提供自己的增值税识别编码,由对方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注明双方的增值税识别编码。企业收到货物后,需依法按照德国增值税税率向德国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企业缴纳过的欧盟进项增值税(Erwerbssteuer),可以作为进项税(Vorsteuer)从企业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

此处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企业在德国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Kleinunternehmer)时的情况。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德国企业,每年从其他欧盟国家购买的商品总额不得超过购买门槛(Erwerbsschwelle),即12,500欧元。对方开具发票时,必须在货款中包含对方国家的增值税税款,由对方代扣代缴,不需再缴纳德国增值税。如果德国增值税税率比对方国家税率低,为了少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德国申请一个增值税识别编码,要求对方开具不含增值税税款的发票,收到货物后自行缴纳德国增值税。同时企业还要向德国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不适用购买门槛的规则,对以后从其他欧盟国家购买的商品一律缴纳德国增值税,该申请一旦批准两年内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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