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如果与德国贸易伙伴签订买卖合同,从德国进口商品,根据德国法律,属于商人之间订立的贸易性买卖(Handelskauf),此时应该特别注意,买方有及时验货的义务(Untersuchungspflicht);验货后发现货物存在物上瑕疵,有立即提起异议的义务(Rügeobliegenheit),需要立即书面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否则在德国法上可能被视为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从而丧失要求卖方退货、换货、减少价款等权利。
所有货物在属性和技术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都属于物上瑕疵(Sachmangel),也包括货物不是买方希望订购的,和交货数量不足等情形。至于买方履行验货义务是否及时,则需要综合考虑买方的交易习惯、验货成本、自身资质和货物本身的属性等多种因素,如果买方作为商人未能在充足的时间内以谨慎的方式验货,即可视为没有履行及时验货的义务。如果货物容易腐烂变质,或者需要买方继续加工,通常对验货的时间要求更为严格;如果买卖双方有长期固定的供货关系,基于买方对卖方的信赖,对验货时间的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如果是大量的同类商品,只需要合理抽查即可视为履行验货义务。如果货物数量众多,需要花费较多精力,一般最长的验货时间也不能超过一个月。
如果买方经过验货确实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该立即通知卖方,在实践中立即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在一天到两天之内。通知需要以书面形式做出,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内容上只要说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即可。
我们提醒国内企业,提货之后务必及时验货,如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该立即向德国供货方提起书面异议,如果错失时机,将会丧失买方合法的权利。如果卖方反应不积极,或者显然推诿责任,应该尽快委托德国律师出面交涉,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