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境内的企业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应该按照19%的税率缴纳德国增值税,并应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含税金额。但是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住所地不在德国境内时,存在很多例外情况,提供服务的德国企业可以不必缴纳德国增值税。至于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免税规则,则要考虑接受服务者的身份和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而根据德国《增值税法》第3a条(§ 3a UStG)确定服务的履行地——服务履行地在德国境内的,必须缴纳德国增值税;服务履行地不在德国境内,则不必缴纳德国增值税。
正常情况下,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企业,则对方企业所在地视为服务履行地,提供服务的德国企业不必缴纳德国增值税,但是应当注意,如果对方企业是欧盟企业,应该在发票上注明开票人和付款人的欧盟增值税识别编码(Ust-idNr.),并且需要在发票上提示对方向本国的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纳税,否则将会承担连带的税务责任。如果接受服务的一方是个人消费者,或者是没有欧盟增值税识别编码的非企业法人,则提供服务的企业所在地,即德国企业的住所地为服务履行地,增值税发票上必须含税,提供服务的德国企业有义务向本企业的税收征管部门缴纳19%的增值税(第3a条第1款、第2款)。
德国《增值税法》第3a条第3款-第8款在上述一般规则之外规定了一系列例外情况,例如:
1、涉及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服务履行地(第3a条第3款第1项);
2、短期出租运输工具的,以运输工具的使用地为服务履行地(第3a条第3款第2项);
3、涉及提供文化、艺术、科研、授课、体育、娱乐或类似服务的,例如为举办展会、展览等必要的服务,或者对动产加工、鉴定的,且服务对象是个人消费者或非企业法人的,则以企业实际提供服务的所在地为服务履行地(第3a条第3款第3项);
4、提供中介服务的,且服务对象既非企业,亦非有欧盟增值税税号的非企业法人的,则以中介对象的营业额发生地为服务履行地(第3a条第3款第4项);
5、提供法律、经济、技术咨询的,且服务对象既非企业,亦非有欧盟增值税税号的非企业法人的,则以接受方的住所地为服务履行地(第3a条第4款)。
中资企业在德国经营涉及服务行业的,应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经营内容,正确处理德国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按照德国税法规定开具规范的增值税发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