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品贸易中卖方需要注意的所有权保留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不做特别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会自动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将商品转卖给第三人,而买方自身丧失了支付能力,将会使卖方陷入款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为了维护卖方利益,德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Eigentumsvorbehalt),也就是说,即使货物被买方占有,卖方也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所有货款为止。只要在货物移交之前,双方以书面形式作出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此类约定就是有效的。国内厂家与德国客户的贸易通常不会签订单独的买卖合同,只要能够在电子邮件往来中或形式发票上有所有权保留的内容,通常也可以认定约定有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必须在货物移交之前做出,一旦货物移交给买方,所有权将自动一并转移,货物移交之后的所有权保留声明无效。

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卖方又把商品转卖给他人,且他人不知道双方所有权保留约定的,即善意第三人,此时卖方不能向善意第三人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而只能向买方主张债权;一旦买方无力偿还货款,卖方还是无法追回款项。为了避免这种不利局面的发生,建议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就明确提出把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假如卖方已经把货物转卖,则卖方对买方的债权自动变更为卖方对第三人的债权,同时卖方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所有权保留。

在实践中往往有德国客户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货款的情况,如果事先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买方交出货物、承担额外损失,同时积极联系其他买家,保证货物及时转卖。如果发现买方有破产迹象,应该立即联系德国当地的律师,调查买方资产情况,避免货物被买家的其他债权人破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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