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律在女性职工生育的情况下,为保护母婴利益,对用人单位有一系列特殊规定。
从女性职工怀孕到分娩后满四个月,用人单位不得使其接触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原则上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企业破产或停工,或小型企业必须寻找人手替代,或职工过错违反合同义务等几种少数例外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必须先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解除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
从女性职工分娩之前的六周到分娩之后的八周,一共十四周的期间,是法定产假(Mutterschutzfrist)。分娩之前的六周内,只有在女性职工本人明确同意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能允许其继续工作;分娩之后的八周内,绝对禁止女性职工工作。
为了保证女性职工在法定产假内能够维持正常工资水平,法律规定将其工资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预产期之前的七周内请医师出具预产期证明,凭此证明为女性职工向其医疗保险机构申请生育金(Mutterschaftsgeld)。生育金的金额目前为每天13欧元,由医疗保险机构在产假期间内直接向女性职工支付。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计算女性职工在产假之前三个月的日平均净工资(Netto-Arbeitsentgelt),即职工毛工资(Brutto-Arbeitsentgelt)扣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职工份额后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得出的日平均净工资与13欧元生育金的差额,称为生育金补贴(Zuschuss zum Mutterschaftsgeld),应由用人单位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内向其支付。
最后,用人单位在产假期间内还应照常支付应由其所支付的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份额。
用人单位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内已支付的生育金补贴和社会保险金份额,可以事后向女性职工投保的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补偿,具体补偿程序称为Umlage U2,各个保险公司在程序操作上可能有所不同。
中资企业在德国雇佣女性职工,在其生育期间,应该注意遵守上述规定,主动维护女性职工的母婴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