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常常对年报、年终报表、税务报表等概念混淆不清,对自己的企业具体承担哪些财务和税法上的义务,了解得也不够清晰。我们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对这些概念加以梳理和介绍,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企业在德国应当履行的年报义务。
根据德国《商法典》第238条第1款,所有的商人,都有记账的义务(Buchführung)。根据德国《商法典》第242条,所有的商人,都应当制作年报(Jahresabschluss);记账是能够制作年报的前提,而年报则是由资产负债表(Bilanz)和损益表(Gewinn- und Verlustrechnung,简称GuV)这两个基础的财务报表构成的。
德国《商法典》第1条定义了商人的概念(Kaufmann),即任何经营一家商业实体(Handelsgewerbe)的人。在实践中,这个概念可以做非常宽泛的理解。所有类型的法人企业,因其法律形式自动被视为商人(Formkaufmann);而所有非法人的商事主体,如注册商人(eingetragener Kaufmann,简称e. K.)、个体工商户(Einzelunternehmen)、民事合伙(GbR),即使并未在商业登记簿中做过登记(Handelsregister),也仍然会被视为实质的商人(Ist-Kaufmann)。只有业余从事规模很小的商业活动的人,或艺术家、自由撰稿人、自营医师、律师、税务师等自由职业者,才可以被归类为“非商人”(Nichtkaufmann)。
综上所述,在德国只要持续经营一家固定的商业实体,并且以此为业的人,就会被视为商人,受到德国《商法典》的调整,也就有义务按照上述规定记账(一般是复式记账法),并制作年报。在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日生成的基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称为年终报表。
只有个体商人(Einzelkaufmann),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每年的营业额不满60万欧元,并且每年的利润额都不满6万欧元时,才可免除制作年报的义务(德国《商法典》第241a条)。法人企业类型的商人,无论营业额多少,也无论是否有实质的经营,均需按照规定制作年报。
年报制作完毕,还需要及时地在联邦公报电子平台做公示,不及时公示的,会被处以高额罚款,具体可以参见我所网站文章《德国公司的年报公布义务》。应该注意的是,超过上述规模的非法人企业,即使没有在商业登记簿中做过登记,也要在联邦电子公报平台上公示年报。
此外,根据德国《商法典》第264条,对于法人企业,还要按照其经营规模,在年报中披露更多的经营信息,具体参见我所网站文章《德国企业年报的内容和披露范围》。
上述的年报或年终报表,都是德国《商法典》对商人设定的义务,所以被称为“商务报表”(Handelsbilanz)。另外,在商务报表的基础上,还要制作专门提供给税务主管部门的“税务报表”(Steuerbilanz)。按照德国税务部门电子化管理要求,这样的电子财务报表(E-Bilanz)必须通过特定的网络渠道提交,具体可以参见我所网站文章《德国企业的财务报表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小规模的经营实体和自由职业者而言,即使按照德国《商法典》没有制作年报的义务,也要向税务主管部门提交简化的损益计算表(Einnahmenüberschussrechnung,简称EÜR),作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
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条件,检视自己的企业应该履行哪些德国商法和税法上的年报义务。如果还有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