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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稳定币法律调整初探

聊到德国的稳定币监管,就不得不提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arkets in Crypto-Assets Regulation, 简称MiCAR)。从出台时间上来看,它要早于香港《稳定币条例》。具体而言,它于2023年6月29日生效。由于它是一份欧盟条例,因此无需转化,从2024年12月30日起自动在各成员国内全面生效。

一.稳定币的类型

MiCAR法案并没有定义稳定币,而是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加密资产。稳定币就属于其中两种。

电子货币代币(E-Geld Token)通过锚定一个国家发行的法币来获得价值上的稳定性(Art. 3 Abs. 1 Nr. 7 MiCAR)。所谓锚定指的是电子货币代币与法币之间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从其名称上就可以知道,电子货币代币是从电子货币发展而来的。简单说来,电子货币代币就是采用了分布式记账技术的电子货币。而电子货币的定义,根据德国《支付服务监管法》(ZAG),是指任何以电子形式(包括磁性)存储的货币价值,其性质是对发行人支付一笔款项所拥有的债权(§ 1 Abs. 2 ZAG)。

资产参照代币(vermögenswertereferenzierte Token)使用资产、权利或其组合作为参考基础,以实现价值的稳定性(Art. 3 Abs. 1 Nr. 6 MiCAR)。锚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币的,构成资产参照代币,而不属于电子货币代币。资产参照代币还可以考虑锚定黄金、石油等。这类客体市场接受程度高,流动性强,可以使得相关联的稳定币也获得同样的优势。

二.电子货币代币的法律调整

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是信贷机构(Kreditinstitut)或者电子货币机构(E-Geld-Institut)(Art. 48 Abs. 1 Nr. 1 MiCAR)。信贷机构必须符合欧盟《资本要求条例》(Capital Requirements Regulation,简称CRR)的规定。这里的信贷机构是指接受公众存款或其他可偿还资金,并自担风险发放贷款的机构,一般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电子货币机构的资质由德国《支付服务监管法》(ZAG)规定,是指从事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

电子货币代币的公开发行人有义务制定一份加密资产白皮书(white paper),将该白皮书提交给本国的主管部门,即德国联邦金融管理局(简称BaFin),并予以公示(Art. 48 Abs. 1 Nr. 1 Buchst. b MiCAR)。白皮书类似于发行传统证券的招股说明书,目的在于向潜在的投资者说明电子货币代币的特征及潜在的风险。白皮书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第51条(Art. 51 Abs. 1 MiCAR)。

电子货币代币应当按照票面价值发行(Art. 49 Abs. 3 MiCAR), 并有义务随时按照票面价值回购(Art. 49 Abs. 4 MiCAR)。可以说,这两点是电子货币代币稳定性的体现和保障。电子货币代币作为一种稳定币,其本质是一种支付工具,而非投资工具。因此,不得向持有人支付利息(Art. 50 MiCAR)。

信贷机构应当如何使用通过发行电子货币代币取得的资金,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并未做出特别规定,这是因为欧盟《资本要求条例》已经为信贷机构规定了高标准的流动性要求。相反,电子货币机构通过发行取得的资金要受到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的严格管制:至少30%的资金,必须始终存入信贷机构的账户中,剩余资金可投资于低风险的安全资产(Art. 54 MiCAR)。

三. 资产参照代币的法律调整

资产参照代币的发行人,除了信用机构之外,也可以是其他获得许可的企业(Art. 16 Abs. 1 Nr. 1 MiCAR)。

资产参照代币的公开发行人也有义务制定加密资产白皮书,并且需要通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公开(Art. 17 Abs. 1Buchst. a und Art. 18 Abs. 2 Buchst. k MiCAR)。这也是资产参照代币与电子货币代币的不同之处。后者只需提交白皮书即可,无需获得批准。

资产参照代币也必须规定发行人的回购义务(Art. 39 Abs. 2 Satz 1 MiCAR),并且不得向持有人支付利息(Art. 40 MiCAR)。

为了保护资产参照代币持有人的利益,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做出了两方面的安排。首先,它对发行人的自有资金提出了要求。发行人应始终持有等于或高于以下金额中最高者的自有资金:(1) 35万欧元;(2) 储备资产平均金额的 2%;(3) 前一年固定成本(fixe Gemeinkosten)的四分之一(Art. 35 Abs. 1 MiCAR)。其次,发行人应当设置储备资产(Art. 36 Abs. 1 MiCAR),具体的技术监管标准由欧盟相关机构另行制定(Art. 36 Abs. 4 MiCAR)。储备资产必须由发行人之外的他人作为保管人(Art. 37 Abs. 3 MiCAR)。资产储备的投资方式必须最大限度地降低市场风险、信贷风险和集中风险(Art. 38 Abs. 1 MiCAR.)。

四.稳定币的交易

在二级市场上,稳定币可以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上交易,例如币安(Binance)、Coinbase、Kraken等等。加密货币资产交易平台必须获得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的许可(§ 1 Abs.1a i.V.m. 32 KMG und Art.59 MiCAR)。此外,交易平台还需满足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第76条的规定,其中特别是要制定、维护和应用清晰透明的运营规则,比如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的义务,等等。

五.结语

2025年7月3日,德意志银行子公司DWS参与的稳定币公司Allunity宣布,已经拿到Bafin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牌照,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发行第一个德国本土化的欧元稳定币。此外,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生效之后,对欧洲现有的稳定币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泰达币(USDT)因为不符合规定,已从主流交易平台的欧洲市场移除或受限(例如 Binance、EEA、 Coinbase Europe、Crypto.com 等等)。由此可以预见,香港《稳定币条例》在2025年8月1日生效之后,必然引发合规热潮以及国际稳定币市场的重新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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