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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跨境资金往来的申报义务

根据德国《涉外经济法》(AWG)第11条以及德国《涉外经济条例》(AWV)的有关规定,超过12,500欧元的跨境资金往来,必须向德国的中央银行,即德国联邦银行(Deutsche Bundesbank)申报,因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资金申报义务(AWV-Meldepflicht)的,最高可处以3万欧元的罚款。 对于德国境内的个人或企业,无论是偶尔发生申报义务,还是经常产生跨境支付往来业务的,均需向德国联邦银行履行申报义务。 此处的资金往来,既包括在德国境内从境外收款,也包括从德国境内向境外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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