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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中对债权抵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债务关系的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互享债权的,可以以其针对对方的债权充当相对对方所承担的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称为债权抵销(Aufrechnung)。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抵销,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债权抵销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中一方必须提出抵销意愿。主动提出债权抵销意愿的一方为债权抵销人,其债权称为抵销债权(Hauptforderung);被动接受债权抵销的一方为债权被抵销人,其债权称为被抵销债权(Gegenforde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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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诉讼时效介绍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Verjährungsfrist)是指法律对请求权的有效保护期,如果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曾主张其权利,则权利相对人可以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理由,拒绝履行该权利。 国内企业在对德贸易中,如果遇到德国买方以各种理由迟延支付货款的情况,企业负责债权管理的财务部门很有必要了解德国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采取正确的措施,防止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参见《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从2002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正式生效以来,德国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有关规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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