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中对债权抵销的相关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7条,债务关系的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互享债权的,可以以其针对对方的债权充当相对对方所承担的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称为债权抵销(Aufrechnung)。这种情况也称为法定抵销,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债权抵销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88条,其中一方必须提出抵销意愿。主动提出债权抵销意愿的一方为债权抵销人,其债权称为抵销债权(Hauptforderung);被动接受债权抵销的一方为债权被抵销人,其债权称为被抵销债权(Gegenforder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