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德国客户欠款的法律手段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
中资企业与德国客户的商业往来,一般涉及的是货物买卖,中资企业是供货方,德国客户是付款方。德国客户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卖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根据中资企业所在地不同,适用法律也有所不同。如果中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双方对买卖合同适用法律没有特别约定的,一般应该适用《联合国国际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除了货款本身,还会给卖方造成额外的资金损失。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货款在迟延支付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或者要求迟延支付的利息。后者的金额通常比前者更高,所以买方一般会主张迟延支付利息,或称“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买方因各种理由拖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的诉前保全措施(einstweiliger Rechtsschutz),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或者避免未来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危险。诉前保全措施的特点是申请周期短,不需申请人缴纳法院费用,不需听取对方口头申辩,是对申请人的一种特别保护。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10条规定,原告住所如果不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境内,而在德国提起跨国诉讼的,被告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金(Prozesskostensicherheit)。担保金额通常包括被告一审和上诉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法定最低限额及法院诉讼费。如果原告拒绝提供
德国法院收到原告的民事诉状,如果决定立案,通常会要求启动一个前期的书面准备程序(schriftliches Vorverfahren),同时向原告和被告书面送达。 被告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表达应诉的意愿。如果被告错过了这两周的时限(Notfrist),原告有权申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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