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事诉讼流程

德国法律规定,除了涉及案件金额不大的例外情况,民事诉讼原则上必须由在德国注册的律师代理。

律师协助原告起草诉状,并提交给法院,由法院负责将诉状送达给被告。诉状正式向被告送达之后,诉讼即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确认诉状送达之后,即根据情况,决定是直接开庭审理(früher erster Termin),还是要求先行前期书面审理(schriftliches Vorverfahren)。通常情况下法官都会要求前期书面审理,只有在涉案标的不大,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会要求直接开庭审理。

在前期书面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接到诉状之日起,应该在两周内做出是否应诉的书面表示,否则法官将应原告要求做出缺席判决;两周之后,被告还可再有三周的时间准备答辩状,如果被告认为准备答辩的时间不够充裕,可以申请将提交答辩状的时间延长。

原告在收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副本时,可以予以反驳,再由被告针对原告的反驳予以申辩,如此可能往来持续多个回合,直到法官认为时机成熟,要求开始开庭口头审理(mündliche Verhandlung)。开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的律师均需出席,法官通常都会尽量先行调解(Güterverhandlung);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的,法官会要求双方就事实和争议内容展开法庭辩论和质证。如果双方的证据都不具有压倒性的说服力,法官会要求取证(Beweisaufnahme),包括文书证据(Urkundenbeweis)、人证(Zeugenbeweis)、现场取证(Augenschein)、专家证言(Sachverständigenbeweis)和询问当事人(Parteivernehmung)。取证之后,可以继续口头审理,双方就新证据进行辩论,直到法官认为可以结束口头辩论程序。

最后法官根据口头辩论的内容,做出正式的判决(Urteil)。判决既可在开庭时当场做出,也可以择日另行做出。如果其中一方不服判决,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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