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德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司法管辖权的适用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
国内企业与德国客户签订国际买卖合同,从德国向国内进口或从国内向德国出口商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司法管辖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一般适用被告住所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在实践中,买卖双方通常不会签订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价款和支付条件等合同内容是在往来邮件中
欧盟成员国执行统一的关税税则,对各种商品做了归类和编码,其中的具体商品编码则沿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统一商品编码(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 ),简称HS编码。 德国境内的企业在进出口商品之前,必须事先查询相关商品的HS编码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如果在买卖合同中不做特别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商品后,商品的所有权会自动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下,一旦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将商品转卖给第三人,而买方自身丧失了支付能力,将会使卖方陷入款货两空的不利局面。 为了维护卖方利益,德国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Eigent
我国外贸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订单的同时,最应当关注的是如何能顺利收回货款。德国作为我国企业一个重要的出口市场,在国际上总体形象较好,因此国内企业在与德国客户交易时更容易轻信,一旦遭遇不诚信的德国客户,将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提醒国内企业,在与德国贸易伙伴建立初次接触时,就应当尽量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除了货款本身,还会给卖方造成额外的资金损失。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买方赔偿货款在迟延支付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损失,或者要求迟延支付的利息。后者的金额通常比前者更高,所以买方一般会主张迟延支付利息。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买方因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货款的,卖方有权要求对未支付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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