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破产时的个人责任
作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经理,在公司出现无力支付到期债权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申报破产,将会面临以个人身份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公司雇佣了其他雇员,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最紧要的是要继续支付员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社会保险份额及个人所得税,如果出现
作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经理,在公司出现无力支付到期债权或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申报破产,将会面临以个人身份承担各种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如果公司雇佣了其他雇员,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最紧要的是要继续支付员工工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各项社会保险份额及个人所得税,如果出现
在德国注册公司,第一步通常是要为公司取一个名称(Firmierung),即“商号”(Firma),提交当地的工商会(IHK)审核,如果工商会对预设立的公司名称没有异议,接下来才能起草公司设立文件、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等程序。 德国公司名称的格式是“商号 + 公司法律形式”,与中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是,公司名
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资本维持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在实践中,德国有限责任的股东(往往同时也担任公司经理),却经常通过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公司的资产转入个人帐户,用于消费、购房等私人开支。与直接向股东分红或向经理发工资相比,这种做法税收方面比较优惠,因为不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资合公司有公布年终报表的义务(Offenleg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以便社会公众和客户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交易风险。有义务公布年报的资合公司主要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德国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有限公司(AG)和股份两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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