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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供应链法简介

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供应链法》(简称LkSG),旨在改善德国企业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状况和环境问题,可以视为德国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立法的重要环节。

该法会从三个维度对中资企业产生影响。首先,从2024年1月1日起,该法直接适用于德国境内员工达到1000人的企业(§ 1 Abs. 3 LkSG)。通过绿地投资或者并购,已经有一定数量的在德中资企业达到这一规模,因此必须履行该法规定的义务。其次,所有达到这个规模的德国企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其直接供应商也符合与人权和环境相关的规定。从2016年到2023年,中国一直是德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因此,大量的中国供应商也会受到该法的间接影响。再次,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那些与德国企业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间接供应商,在违反与人权或者环境相关的法定义务时,德国企业也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9 Abs. 3 LkSG)。

一、法律保护的对象

德国《供应链法》保护的对象包括人权和环境。在人权保护方面,第2条第2款列举了11项具体的禁止条款,例如,禁止雇佣童工、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奴役、禁止不公平的就业歧视,等等。并且,通过第12项设定了兜底条款。在环境保护方面,第2条第3款规定了8项具体的禁止条款,主要涉及汞及其他废物的处理和交易,但是没有设置兜底条款。

二、企业对自身业务领域的注意义务

根据德国《供应链法》第3条第1款,德国企业负有保护人权和环境的注意义务(Sorgfaltspflicht)。该义务又被划分成八类具体义务,分散规定在第4条之后的各项法律条款中:

第一,企业必须建立适当且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4 Abs. 1 LkSG)。

第二,企业必须确保内部有专人负责监督风险管理,例如,可以指定一名人权事务专员(der Menschenrechtsbeauftragte)。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定期了解该负责人的工作情况(最少一年一次)(§ 4 Abs. 3 LkSG)。

第三,定期进行风险分析(§ 5 LkSG)。企业应当保证,风险分析的结果应在内部传达给相关决策者,例如董事会或采购部门。风险分析应当一年进行一次。当引进新产品、新项目或者进入新业务领域时,如果企业预计供应链中的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显著扩大,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制定《关于人权政策的基本声明》(Grundsatzerklärung ,以下简称《基本声明》,§ 6 Absatz 2 LkSG),并由企业管理层负责发布。《基本声明》必需包括三项内容:

  • 描述企业履行其法定义务的情况;
  • 根据风险分析确定的需要优先处理的人权和环境风险;
  • 根据风险分析,企业对其员工和供应链中的供应商提出相应的期望。

第五,根据风险分析,在自身业务领域制定恰当的预防措施(§ 6 Abs. 1 und 3),尤其包括以下几点:

  • 在相关流程中《基本声明》中阐述的人权原则的具体实施;
  • 制定并实施适当的采购战略和采购实践,以防止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已识别的风险;
  • 在相关业务领域开展培训;
  •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基本声明》中的人权战略。

第六,一旦企业确定,在其自身业务领域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违背人权保护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制止、停止违反义务的行为,或者尽量减小损害的范围(§ 7 Abs. 1 LkSG)。

第七,建立投诉机制,以便人们指出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涉及人权和环境的风险,以及指出企业违反人权和环境义务的行为(§ 8 LkSG)。

第八,企业负有文件记录义务(§ 10 Abs. 1 LkSG)和报告义务(§ 10 Abs. 2 LkSG)。具体而言,企业应当持续记录其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相关记录要保管七年。企业每年应就上一会计年度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情况编制报告,并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在公司网站上公示,并在七年内供公众免费查阅。

三、企业对直接供应商的注意义务

针对直接供应商,德国企业的注意义务如下:

第一, 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必需考虑到直接供应商可能存在的违反人权和环境保护的风险(§ 5 Abs. 1 S. 1 LkSG)。

第二,企业在制定预防措施时,必需针对直接供应商制定相应的机制(§ 6 Art. 4 LkSG)。这一规定会对来自中国的直接供应商造成影响,尤其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在选择直接供应商时,就应当考虑该供应商是否能够达到本企业对人权和环境的期望;
  • 直接供应商在合同中承诺遵守企业管理层要求的人权与环境方面的期望,并在整个供应链中适当处理这些期望。直接供应商不仅自己要遵守与企业订立的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还要将企业的期望转达给它自己的上游供应商。实践中,有些直接供应商会将自己与德国企业的合同中规定的相关条款,直接复制到与上游供应商的合同中;
  • 开展培训和继续教育;
  • 商定并实施适当的合同控制机制,以检查直接供应商是否遵守了本企业的人权战略。

第三,当企业发现直接供应商存在违反人权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时,要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以阻止损害或者使损害程序降到最小(§ 7 Abs. 1 und 2 LkSG)。

第四,企业设立的投诉机制,也应当能够受理对直接供应商违反人权和环境保护的风险或行为进行的投诉(§ 8 Abs. 1 S. 2 LkSG)。

四、企业对间接供应商的注意义务

针对间接供应商,德国企业负有以下义务:

第一,企业设立的投诉机制,也应当受理对间接供应商违反人权和环境保护的风险或行为进行的投诉(§ 9 Abs. 1 S. 2 LkSG)。

第二,企业应当考虑间接供应商的情况,并体现在其风险管理体系中(§ 9 Abs. 2 LkSG)。

第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间接供应商违反了人权及环境义务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风险分析,采取特定的补救措施,制定并实施预防、终止或最小化风险的方案,以及在必要时修改《基本声明》。

、罚则

针对违反注意义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可以按照情节轻重程序,依据德国《供应链法》第24条处以罚款。其中,针对法人最高可处以其平均年营业额2%的罚款。此外对于受到罚款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被处以三年内不得参与公共招投标项目的处罚(§ 22 LkSG)。

德国《供应链法》有利于人权和环境保护的供应链治理,中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该法的义务,及时构建起适应本企业情况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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