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投靠在德国成年子女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

对于德国移民而言,直系近亲属能否也获得在德国共同生活的长期签证,是家庭成员维持密切联系的基本保证,这将会直接影响到移民家庭的心理健康和生活质量。德国《居留法》第29条把这一大类的居留类型定义为家庭团聚(Familiennachzug),即目的是为了移民家庭的成员在德国境内长期共同生活的居留许可,这一大类下各种类型的家庭团聚签证,都以本条款所规定的条件作为基本前提,例如,被投靠的外国人需持有合法居留许可,有足够的收入并且不得领取国家救济,有足够的居住面积,等等。此类居留许可是长期的,不同于短期的探亲签证,后者一般在半年内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为了照顾未成年子女,外国未成年子女投靠在德国生活的父母(德国《居留法》第32条),或者外国父母投靠在德国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德国《居留法》第36条第1款),申请家庭团聚的条件相对容易;但是,假如在德国生活的子女已经成年,其外国父母申请家庭团聚签证的难度就大得多。德国这一法律框架的立法出发点,主要是立法者必须在维持德国的养老医疗体系正常负担与人道主义原则之间做出适当平衡。相对而言,针对有移民背景家庭的外国父母,对其考虑权重就没像未成年人那样重要。

在实践中,外国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家庭团聚签证申请,一般很难获得批准。很多在德国工作、生活多年的华人、华侨,在国内父母年迈需要照护时,要么放弃在德国的职业发展,专门回国照顾父母,要么自己或者父母长期跨国奔波。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机会,是需证明计划来德投靠成年子女的外国父母面临严重困难,除了来德投靠子女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如果子女没有加入德国国籍,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居留法》第36条第2款,“为了避免严重的困难,可为外国人的其他家庭成员颁发家庭团聚居留许可”。但是,何为“严重的困难”,法律并没有明确做出定义,也没有量化标准,而是给行政部门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子女已经加入德国国籍,具体的法律依据是德国《居留法》第28条第4款,参照适用前一种情况,条件基本相同。

为了顺利申请到年迈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家庭团聚签证,我们建议提前向当地的外国人管理局咨询,说明自己父母在中国生活确实有严重困难,除了来德投靠子女,没有其他更好的提供照护的形式。如果沟通效果不够理想,我们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向外国人管理局做出充分论证,迫使负责审批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诉求予以认真考虑,这样后续即使被拒签,提起行政诉讼的胜诉把握也比较大。

在司法判例中,被视为严重困难的条件通常不是单一的和绝对的,而是需要对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例如,父母的年龄,是否同时健在,是否能够生活自理,是否患有严重病症,是否在国内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或养老机构能提供照护,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具体家庭关系和社会环境、文化风俗,等等,具有非常强的个案特征,通常难以一概而论。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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