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商法主体的种类

德国《商法典》为商事主体,即“商人”(Kaufmann)做了法律定义——以商人的方式按照特定的类别和范围经营商事活动的组织,即为“商人”。商法是针对商人的特别法,如果经营主体被归类为商人,相对一般民事主体而言,适用的法律规定要严格得多,例如会计账簿、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担保、债务、法院管辖等方面,都要遵循特别的法律规定。

商人必须将基本信息登记在商业登记簿(Handelsregister),供社会公众查询。商业登记簿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商人没有照实登记真实情况,就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的信赖。正是因为商业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所有涉及商人设立、变更、解散的信息均需经过公证,并由法院的登记注册部门予以公布。商人不履行商业登记的法律义务,将被依法处以罚金。

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是法人,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商人的商号中必须注明法律形式,以便公众了解交易对象的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因此,通过对方的商号,可以明确德国交易对象的法律性质。例如,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然人,其经营范围和规模达到了商人标准,必须商业登记,在商号中必须注明e.K.的字样,代表着注册商人(eingetragener Kaufmann);反之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可以自愿商业登记,也可以不登记。若干经过注册的商人可以组成商事合伙(OHG),合伙人之间彼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之,若干非商人的个体经营者可以组成民事合伙(GbR),因为民事合伙的经营活动不是长期持续的,所以没有商业登记的义务。上述主体都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事主体还有有限合伙(KG),即至少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例如,有限责任公司(GmbH)、企业家有限公司(UG)、股份有限公司(AG),都是法定的商事主体,必须进行商业登记。

来自中国的投资者在德国经营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法律形式,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德国商事主体的法律形式,在与德国客户从事商事往来时,也可以通过其法律形式判断对方的法律责任、交易风险,从而做出适当的商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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