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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内部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规则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里介绍过欧盟内部商品流通的增值税纳税规则,这次再对欧盟内部提供跨境服务的增值税规则予以介绍。

欧盟各国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基本上都统一征收增值税,这也正是当前在中国正在进行中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方向。我们在这里还是以德国企业为视角,介绍欧盟境内提供跨国服务在不同情况下的增值税纳税规则。

作为一家德国企业,如果向其他欧盟国家的客户提供服务,首先应当区分客户是企业客户还是个人客户。判断客户是否是企业客户,一般可以根据对方能否提供增值税识别编码来认定;如果对方是非企业法人,例如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部门,也能提供增值税识别编码的,则可视为企业客户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德国企业给对方开具的发票应当是不含税的,同时需在发票中注明,对方有义务按照其本国税率主动缴纳增值税。如果对方是个人客户,即客户不能提供增值税识别编码的情况下,原则上德国企业开具的发票应当含有19%的德国增值税,由德国企业在德国代扣,并向德国税务主管部门代缴。

上述规则适用于一般的情况,另外视服务种类不同,还存在很多例外情况。例如,涉及不动产的服务,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缴纳增值税;短期租赁运输工具的,以运输工具使用地为准;涉及文化、艺术、科学、体育、娱乐的服务,以服务发生地为准;涉及餐饮业的,以餐饮服务发生地为准;对动产维护、加工、修理的,以服务发生地为准,等等。除此以外,对商品运输服务还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应以接受商品运输服务一方所在地或营业地为准缴纳增值税。为了减轻提供服务的企业需在其他欧盟国家的纳税成本负担,原则上纳税义务应由接受服务的一方在其本国承担。

作为一家德国企业,如果接受其他欧盟国家企业提供的跨境服务,原则上收到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应当是不含税的,即不必缴纳对方国家的增值税;同时接受服务的德国企业为此有义务向德国税务主管部门申报增值税,按照19%的税率缴纳税款。如果接受的服务是用于本企业的,缴纳的税款则可以作为进项税从销项税中抵扣。

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如果在欧盟境内提供或接受跨境服务,可以根据上述提到的不同服务对象和种类,予以区别对待,从而采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税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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