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持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德国竞争法允许相同行业竞争者之间互相监督,通过警告、临时禁令等法律手段阻止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此实现行业自律;同样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也常常涉及警告和临时禁令这两种法律手段。在实践中,存在大量竞争对手之间利用上述法律规定打击对手,滥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知识产权法的现象,来自中国的经营者因不熟悉德国法律环境,稍不注意便会接到各种警告或临时禁令,不知所措甚至做出错误应对,为此我们特别对这两种法律手段及应对措施加以介绍。
(一)警告(Abmahnung)
警告在德国法上是一种非诉讼的自力救济措施,由警告发送人自己或委托律师发送给被警告人,并不通过法院,因此属于一种庭外法律手段。
在实践中,对方往往会利用竞争对手在网站、广告、宣传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不实之处,委托律师发送警告信,要求竞争对手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并且要求回签在警告信中所附的书面保证(Unterlassungserklärung),与此同时通常还会要求支付高额律师费用。
德国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在实践中促成了一个以发送警告信勒索高额律师费的专门职业。因此,在收到警告时,首先应该检查对方是否具备发送警告的权利,如果对方实际上并没有从事相同的行业,就无权主张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利益损害,对这种警告可以明确拒绝,或者要求对方首先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竞争关系的相关文件,例如对方的营业登记文件等。
如果经核实对方在主体上是合格的,接下来需要审查警告的内容,即对方所做的指责是否正确。对于不正确的指责,则可以驳回对方的警告。这里我们尤其需要提醒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宣传时最好做到防患于未然,所有网站、广告等宣传内容最好请专业律师事先检查之后再正式发布,以防被竞争对手找到漏洞,更多详情可以参考我所网站文章《德国网络销售广告的注意事项》。
如果发现确实存在错误或不实的宣传,则应及时按照对方的要求签署书面保证,并且立即停止错误的宣传。在实践中,对方所提供的不做为保证书的范围可能规定过于严苛,已经超出了本次错误宣传的正常范畴,此时则需要通过律师与对方交涉,更改不做为保证书的范围;更常见的情况,则是对方所提的律师费用不合理,损害金额主张过高,此时也应该通过律师交涉,降低对方所主张的损害金额。
综上所述,在收到警告时,我们建议最好不要匆忙签字,也不要置之不理,而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审查对方的警告是否合理,再决定下一步的具体策略。无论如何,我们建议不要采取消极态度,既不反驳也不答复,因为接下来对方必定会采取临时禁令或诉讼等进一步措施,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
(二)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ügung)
临时禁令在德国法上属于一种诉前保全的手段,因为正式的诉讼往往用时较长,为了防止权利人遭受更大的损失,德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以保护申请人的权利不受进一步侵犯。
临时禁令一方面具有临时和紧急的特点,只要申请人能够说明情况紧急,法院一般都会同意签发临时禁令,而不会仔细审查申请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另一方面,因为临时禁令属于一种诉讼手段,具有强制性可执行的特点,被申请人如果不遵守临时禁令的要求,将会被法院处以高额罚款,甚至企业的负责人也要面临六个月以下的拘役处罚。
在实践中,临时禁令常常用于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例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等,具体如侵权者仿冒了他人产品,或使用了与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等。在收到申请临时禁令时,对方往往可能已经发过警告,但是警告所预留的反应期限通常都非常短,一般为两周到四周,被警告人还尚未来得及做出反应,对方就已经申请临时禁令了。违反临时禁令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我们建议收到临时禁令时最好立即委托律师处理,慎重对待。
对待临时禁令的策略,首先需审查对方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责是否正当,如果确实存在错误的宣传,或者有侵犯对方知识产权的情况,则应委托律师与对方签署停止侵权的书面保证(Abschlusserklärung),并且与对方律师协商,尽量降低对方所主张的损害金额,减少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对于驳回对方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知识产权的指责有一定把握,则可以委托律师针对临时禁令向法院提出异议,驳回对方的理由,要求法院撤销临时禁令;如果对于能否成功驳回对方的指责不是特别有把握,我们建议最好向对方做出不再违犯的保证并支付对方律师费用,尽快结束法律争端。因为,如果不能成功撤销临时禁令的话,对方通常还会提起正式诉讼,这将会导致临时禁令和诉讼同时败诉的风险,意味着被申请人必须承担临时禁令和诉讼主程序的双重败诉费用,赔偿对方的全部律师费和法院诉讼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最好委托律师先对败诉风险做一个评估,如果胜诉把握比较大,再考虑申请撤销临时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