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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经理的工资规定

德国有限责任公司(GmbH)的股东,如果同时也是公司经理,由自己的公司发放工资的,应该特别注意工资水平是否适度,否则将会对公司税收造成影响。因为股东持股的关系,可以主导公司的重要决策,如果股东同时作为经理,给自己发的工资高于正常水平,造成公司盈利减少,将被视为隐性分红(verdeckte Gewinnausschüttung)。超出的部分需要公司补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判断持股经理的工资水平是否高于正常水平,根据德国的司法判决有一定的判断标准。

首先,公司必须与经理签订一份有效的聘用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出于举证需要,建议最好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聘用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在履行之前必须明确,同时必须严格履行,也就是说,经理必须实际按照合同约定从事经营管理行为,公司也必须实际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否则经理聘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在签订经理聘用合同的前提下,税务主管部门会审查,公司给经理发放的报酬是否符合适当性的要求。审查的过程通常可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审查经理各项具体报酬是否基于股东和经理的特殊关系,包括经理的固定工资、一次性奖金、企业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和住房等实物福利。例如,加班工资、周末和节假日工作补贴,一般都不得作为企业的特别支出,但是年终奖金一般是可以得到承认的。固定工资调整时,也要遵循适当原则,通常需要与行业平均水平做比较,例如工资翻倍通常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第二、审查经理其他报酬是否基于股东和经理的特殊关系。

第三、审查经理的报酬总额是否适当。在审查经理各项报酬之后,还要审查报酬总额是否过分高于同行业的其他职位收入水平,通常不得高于平均水平的20%,否则将被视为利用股东持股的关系故意隐瞒公司盈利,需要公司补缴税款。

在德经营的中资企业,常常是股东个人投资同时担当经理的情形,应当提前咨询律师、税务师等人士,对经理工资做出合理安排,以便达到节省税收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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