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资本维持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在实践中,德国有限责任的股东(往往同时也担任公司经理),却经常通过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公司的资产转入个人帐户,用于消费、购房等私人开支。与直接向股东分红或向经理发工资相比,这种做法税收方面比较优惠,因为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较大争议,直到2008年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做出了较大修改(MoMiG),正式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合法性,对资本维持原则做出了一些让步,但是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公司向股东借款应该满足的前提条件。
根据修订过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在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全额偿付借款的前提下,可以将公司资金以贷款的形式供股东个人支配。在实践中,公司向股东提供贷款,必须满足严格的形式条件,在法律上才能得到承认。例如:公司和股东之间通常需要事先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Darlehensvertrag),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时间、利率和利息的支付方式;利率不得低于市场标准,借款不得低于市场上贷款方所能给予的正常条件;视股东个人的偿付能力,公司还应当要求股东提供一定的抵押,通常是不动产的抵押。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此种贷款法律上无效,股东应该立即向公司归还本息。
除了以上形式条件,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条规定,公司经理有义务审查公司向股东提供的贷款是否符合资本维持原则,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经理应该承担个人责任,尤其在公司破产时,应该以个人财产弥补公司亏损。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往往也担任公司经理,实际上股东和经理为同一个人,此时应该特别注意,贷款不能损害公司利益,由此造成的亏损应该由经理也就是股东个人予以弥补。另外还应该注意,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43a条,如果动用维持公司资本所必要的资金,向经理或其他公司领导提供贷款,造成公司亏损的,此类借款无效,应该立即向公司归还,并应当追究公司经理的个人责任。
由此可见,股东向公司借款虽然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是必须注意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股东或经理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如果您在德国公司向股东借款方面存在任何疑问,请与我们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