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借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根据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第1款资本维持的要求,原则上不允许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返还给股东。在实践中,德国有限责任的股东(往往同时也担任公司经理),却经常通过向公司借款的形式,将公司的资产转入个人帐户,用于消费、购房等私人开支。与直接向股东分红或向经理发工资相比,这种做法税收方面比较优惠,因为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引起了较大争议,直到2008年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做出了较大修改(MoMiG),正式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贷款的合法性,对资本维持原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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