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德国税法规定,出口商品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如果商品是由卖方负责运输或发货的,则只要求商品被运往德国境外,不必考虑买方是德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如果商品是买方负责运输或发货的,不但要求商品被运往德国境外,而且买方必须是位于德国境外的外国企业。
在德国经营商品出口业务的中资企业通常从事的是贸易活动,即在德国采购商品,再将商品销往中国。因为不能满足上述免缴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所以进货时通常都需要先全额缴纳增值税,出口转卖给中国进口企业时,不必缴纳增值税。对于进货时已经缴付的增值税,在取得出口单据凭证后,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退税。为了避免垫付进货的增值税占用现金流,也可以向供货商说明商品是用于出口贸易,要求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这种情况下需要供货商配合办理临时出口报关手续,待商品出口清关后再将出口单证转交给供货商,供其申请退税。
为防范骗取出口退税,德国税务主管部门对出口退税的审查尤其严格,无论采取上述何种交易形式,企业都有义务妥善保存有关的出口文件和出口账目,且须保管十年以上,以供税务主管部门的事后审查。如您有出口退税方面的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