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司的年报公布义务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资合公司有公布年终报表的义务(Offenleg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以便社会公众和客户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评估交易风险。有义务公布年报的资合公司主要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德国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GmbH)、股份有限公司(AG)和股份两合公司(KGaA),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企业家公司(UG或俗称mini-GmbH)。其他的一些非法人企业在特殊情况下也需要根据规定公布年报。

根据规定,企业负责人一旦向股东提交了年报,应该立即将年报通过联邦公告(Bundesanzeiger)予以公布,或最晚在该营业年度结束之后的十二个月之内公布。负责受理公告的是位于科隆市的联邦公报出版公司。自2009年起,公告必须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企业应该向该机构申请一个帐号,定期提交年报,并缴纳一定的公告费用。公告的费用是根据年报的字数计算的,目前最低收费为35欧元。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法律规定从2013年开始,微型企业(Kleinstkapitalgesellschaften)可以通过年报备案的形式(Hinterleg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代替公告,由企业提交一份简化的资产负债表,也不必发布在联邦公报上,收费相对较低。微型企业至少应该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两个:资产价值低于35万欧元;年营业额低于70万欧元;年均雇员人数少于10人。如果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必须通过联邦公告公布企业年报。

联邦司法局(Bundesamt für Justiz)负责监督企业履行公布年报的义务,如果发现未及时公布年报或公布文件不完整,可以书面责令企业立即履行公报义务,如果企业在六周内还是没有履行公报义务,将会被处以2500欧元到2万5000欧元的罚款。

在德国经营的中资企业一方面应该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年报;另一方面,通过查询公布的企业年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支付能力,降低了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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